议事坛
2010-08-17          来源:经济参考报

  罗彩霞案有真相才有真和解

  □浩瀚

  8月13日上午,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罗彩霞诉8名被告侵害其姓名权、受教育权一案,由天津市西青区法院在湖南省长沙市中院异地开庭审理。最终双方以调解结案,罗彩霞放弃对邵东县教育局、贵州师大、贵州师大历史与政治学院院长唐昆雄等被告的诉求。但此案仍有一些疑问待解:造假事件中,除已被判刑的王峥嵘,还有哪些责任人应追责?

  按照有关人士的说法,此案还存在许多疑问:为什么没有报考贵州师大的罗彩霞却享受贵州师大定向招生的资格?如此“点招式”的“定向补录”,是不是侵害了湖南其他报考该校、分数在520分左右的学生权益?背后是否存在高招腐败?不过,这些真相随着法院对罗彩霞与8名被告调解的一槌敲下之后,可能将永远地埋葬于历史的尘埃之中了。

  在罗彩霞案中,与罗彩霞合法权益被侵犯受到公众同等关心的,就是关于该案的真相到底是如何?这种真相的揭露对于公众非常重要,因为只有揭露出真相,相关的责任人员才能得到查处,而我们也才能发现哪些环节存在漏洞,进而对这些环节及时亡羊补牢,进而避免再有下一个“罗彩霞”的出现。

  在这种没有真相披露和被告方真诚悔过之下的调解结果,是否是罗彩霞真实意志表示也值得怀疑。先前,罗彩霞因为拒绝和解而坚持诉讼,就被一些人指责为“得理不饶人”,而她的家人也一直在担心她的人身安全。而法院在这起案件中,从立案到审判的时间间隔已经远远超出《民事诉讼法》中“六个月期限”规定,漫长的等待,无形中也增加了她的压力。所以,罗称调解结束是“一种解脱”。那么,谁知道她是否从内心深处与诸被告进行了和解呢?

  不得不提的是,法院在这起审判之中的“骑墙”态度。实际上,这起案件不仅仅涉及公民个人利益,更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本身并不适合于调解方式结案。即便是要调解,那也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然而,在法院主持的这一调解中,却并没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真相依然云遮雾罩,审判并没有让公众心悦诚服。

  行政不能强制要求公证

  □吴学安

  近日,江苏省司法厅与省住建厅联合发布《关于在房屋登记工作中进一步发挥公证职能作用的通知》,规定因房屋继承、遗赠等五种情形下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申请人必须提供有关公证证明。办理公证书的费用按受益额的2%收取公证费。即便不按现行市场价计算,南京市按照2003年的拆迁标准定价收取2%的公证费,折算下来的费用也十分可观。就以当年南京城区4000元左右的均价计算,100平米的房子价格是40万元左右,所需要的公证费用也要8000元。

  现在公证机构经过改制已经退出行政机关序列,其收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费用。江苏省司法厅和省住建厅此次下发的通知,显然是“多此一举”。公证机构已不再是行政机关,而是市场主体,除非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收费项目,否则任何一个机关都不得下令征收,任何一个机构也都不得强行收取。

  尤其是强制公证,还与现行的《公证法》、《继承法》、《物权法》等多部法律相抵触。按照2005年8月颁布的《公证法》,如果某种法律行为不属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法定公证事项,当事人没有义务申请公证。而《继承法》也没有规定继承房产过户必须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才能办理。《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可以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订立遗嘱可以采用公证、代书、自书、录音和口头几种形式,每种形式只要符合法定的要件都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虽然被法律赋予了证明力和公信力,但公证书并不当然具有天然的证明力。在司法诉讼个案中,不但当事人有权对公证行为提出异议,作为证据使用的公证文书也需借由法官的审查判断才能确定其效力。

  作为一种外来法律文化,中国公证制度目前仍处于一种“边缘化”的地位。以真实性和合法性为基本原则的公证,是靠信用吃饭的行业,对于转变政府职能、发展市场经济、和谐社会矛盾都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现代国家的公共管理已经不再是由政府一家来承担,建立完备的公证制度,让社会中介组织承接政府分流出的一部分公共管理职能,肯定是大势所趋。但是公证制度不能沦为分解庞大的行政成本的暗器,如此不但影响民生,而且也有损政府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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