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供应商货已发出却被废标
中体同方状告沈阳市财政局
2009-12-04      □本报记者 刘振冬 实习记者 王 涛    来源:经济参考报

  在格力案沸沸扬扬之际,作为格力空调状告广州市财政局的代理律师谷辽海,近日受中体同方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体同方”)全权委托又将沈阳市财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沈阳市财政局所作的投诉处理决定,责令被告沈阳市财政局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据悉,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审理此案。

  这起“民告官”案件由政府采购而起。

  2009年4月15日,采购人沈阳市教育局的“学生体质测试器材”政府采购货物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公开招标公告,进行招标采购。

  中体同方便是参加此次采购项目投标竞争的供应商之一。经过开标、唱标、评标、定标等一系列采购程序之后,2009年5月8日,沈阳市政府采购网公布了项目编号为2009-0127/C G (P)20090022的中标公告。公告明确,此次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为中体同方,中标金额为2115000元。

  谷 辽 海 提 供 的 行 政 起 诉 状称,2009年5月12日,作为中标供应商,中体同方及时依照要求交付了所规定的履约保证金,并于同年6月2日与采购人沈阳市教育局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2009年6月9日,按采、供双方所签《政府采购合同》所约定的采购标的,中体同方及时通过托运的方式,将采购部门所需的货物,交付给采购人。

  2009年7月21日,沈阳市财政局做出沈财采(2009)749号“关于学生体质测试器材政府采购项目”投诉的处理决定。沈阳市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布中体同方已经中标的“学生体质测试器 材 ” 的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为 “ 废标”,其理由是落标供应商质疑、投诉,认为该项目没有满足法定要求、符合专业条件的足够供应商参与投标。而这出乎中体同方的意料。

  谷辽海介绍说,中体同方接到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决定的近三个月时间里,从业务人员到部门经理以及公司的主管总裁,分别与沈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处、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教育局、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等相关部门及其分管领导多次交涉、求助,前前后后在北京与沈阳之间往返二十余次,希望能够妥善解决采购部门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的问题。就在三个月行政复议时效即将届满之时,中体同方的主管领导和业务经理,还抱着最后一丝希望来到沈阳,向相关部门求助,但还是无果而返。

  对此,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处有关人士表示,只是知道“好像有这样的事”,但“废标”事件的具体后续处理情况不清楚。沈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人士表示由于有相关程序要求,不适合透露相关细节。

  目前,中体同方关心的是,已经托运沈阳、交付采购人使用的“学生体质测试器材”是全部退货到北京还是就地处置,已经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怎么办,经济损失又该如何处理等现实问题。谷辽海透露,这些事项在沈阳市财政局书面的废标决定内容中均没有任何体现。

  事实上,“政府采购争议发生后,几乎所有的投标供应商都特别忌讳与财政部门对簿公堂,我们一说可以打官司,他们就赶紧摇头,几乎无一例外都怕得罪政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这种权利救济状态,的确让人感觉非常悲哀。你越是不敢打官司,财政部门的一些做法越是有恃无恐,各式各样的‘土政策’越是畅通无阻,而最终永远受到伤害的还是供应商。”谷辽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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