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认为“经适房产权共有”治标难治本
2010-02-05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媒体报道,2月2日,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振民透露,我国已经开始起草《住房保障法》。法案中明确提出了经适房共有产权的问题。多数网友认为这一举措恐怕治标难治本。

  过去经济适用房是有限产权,购买5年后可以上市出售。因此,很多人千方百计购买经济适用房,甚至作为投资。在这个内部讨论稿中,关于经济适用房的产权问题,规定将由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经济适用房产权,出资比例主要根据土地使用和建筑及安装费用比例确定,5年后,这样的共有产权房屋也可以上市出售,出售后的资金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这样,将大大压缩以经济适用房牟利者的利润空间,让经济适用房惠及真正需要保障的人。

  但网民对讨论稿这一提法仍有不同看法。

  仍有投机空间

  新浪博主“雕心流云”说,乍一听,这个规定减小了用经济适用房牟利者的利润空间,仿佛对住房保障的对象很有利。可问题在于,经适房产权共有的规定一旦形成,损害的反而会是那些真正需要保障的中低阶层的利益,五年以后,他们的经适房虽能上市,却因为共有产权的关系不能有足够的实力换到更理想的商品房,以改善住房状况,反而被钉死在只有部分产权的经适房内。

  而真正靠经适房牟利的中高层炒房人士是不用担心这个问题的,部分产权虽然说利益空间降低,但这些人既然能利用政策的漏洞来获取低廉的经济适用房,当然也可以再想出许多的办法获取多套经适房来进行炒作。

  “雕心流云”认为,最为可怕的是,一旦法律规定了“经适房产权共有”,拥有经适房大部分产权的地方政府,可能又会给善于制造腐败的奸商们提供了大量的公关机会。地方政府以共有产权的方式控制了大量的经适房后,真正以炒经适房牟利的人肯定不会放过这个机会。

  难解公平难题

  新浪博主“张敬伟”认为,讨论稿规定经适房的产权分割,由政府和保障对象共享产权,实际上只是压缩了经适房牟利者的投机利润空间,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不公平问题。

  即使设定经适房分配制度建立在公平合理的理想状态,经适房共有产权分割也难以界定,绝非一句笼统的“出资比例主要根据土地使用和建筑及安装费用比例确定”。要明确政府和保障对象的出资比例,首先要公开土地、建筑材料、安装费用等成本,而且要有全过程的监督,经得起民意的检验才行。在现实语境下,经适房建设能够做到吗?

  经适房顾名思义是“经济适用房”,其属性是“经济”特点是“适(使)用”,目的是为了保障低收入阶层的安居。因此,无论从哪个方面看,都决定了经适房是为了“居住”而不是“上市”。正因为如此,政府主导的经适房建设,首先是保证房源充足和经济适用;其次是从制度层面保证经适房被分配给最需要的人,而不是流入到炒房的投机者手中。

  还要完善交易制度

  新浪博主“普嘉”认为,经适房的归属问题按草案所界定的为政府和个人共有产权,从世界范围看,这样的产权共有方式是个创举。既然是新生事物,难免会有从理论到现实过程的磨合期,特别是在交易流通环节定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

  经适房为共有后,处分权的归属尚不明确,对经适房的交易或抵押到底是由政府还是由购房者来决定呢?共有产权的主体之一是政府,而政府并非法人,不算严格的市场主体,如果相关规则不完善,也容易发生类似国有财产产权不明的问题。另外一些义务也不明确,如经适房在使用过程中的维修义务到底谁来承担?政府有没有相关机构来处理义务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呢?

  国家在制定经适房政策时主要为了实现中低收入家庭“居者有其屋”,并没有义务“扶贫”,更要避免利用较低价的经适房来投资盈利。若不能抑制经适房的投机性,不把那些高收入人群挡在门外,那就和经适房政策的初衷本末倒置了。界定经适房的产权是为了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但相关交易制度不完善还会产生新的问题。        (记者 韩丹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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