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也需要法律保护
□杨涛
日前,山东济宁市卫生局接到群众反映,洸府河桥下发现婴儿遗体。官方通报称,最终发现婴儿遗体的数目是21具,死婴事件系医院人员个人行为。两名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被开除及拘留,医院一处长和一副处长被免。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决不可仅仅治安拘留了事,而是涉嫌侮辱尸体罪。所谓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
尽管事情的起因在于“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私下与病亡患儿家属达成处置遗体的口头协议并收取费用,随后将遗体偷运至洸府河附近处置,因未掩埋好造成遗体外露被人发现”,但事情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医院的相关人士对遗体尊严的漠视。每一个遗体,都曾经是生活在世间的一个人,他们在死后都应当有尊严的处置。但是在有关医院人士眼中,他们居然是“医疗垃圾”。人的遗体怎么能与“废物”等同。如果遗体等同于医疗垃圾,对他们的处置只需注重无害处理,死者的尊严和生人的感情一笔抹杀,这是民众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的。因为,人总有一死,死亡是需要尊严的,否则每个人今后都有可能是“医疗垃圾”。
所以,即使是这两位工作人员不涉嫌侮辱尸体罪,但胡乱处置遗体的行为也应当用法律来规制,法律不能允许遗体当作“医疗垃圾”处置,死者的尊严需要法律来捍卫。每个看过获得奥斯卡最佳外语片奖的日本影片《入殓师》的人,都会对尊重死者有一种肃然起敬的感觉,影片中的入殓师对遗体的无微不至的体贴、周到,极大地让死者体面地入殓,让生者得到安慰,让人体会到“生如春花之灿烂,死如秋叶之静美”的意境。
一个对死者不尊重的国度,注定也是对生者不文明的国度,从这个意义上讲,我赞同我国刑法引进日本刑法中这个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擅自遗弃尸体或损伤遗体的,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
不能让“洋贿赂”大行其道
□吴学安
据报道,近日美国司法部称,德国车商戴姆勒公司在包括中国在内的22个国家行贿,通过支付现金和赠送豪华轿车等方式赢得商业合约。消息人士表示,为了结案件,戴姆勒公司将签署协议,向美国司法部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支付1.85亿美元罚金,待联邦法院批准后生效。报道中还列举了起诉文件中一些涉及戴姆勒公司在中国行贿的记录。
跨国公司“洋贿赂”早已不是什么石破天惊的新闻。每当有“洋贿赂”这样的新闻传来,引起的反应几乎都可以预见,涉事企业在外国被处罚,在我们这里则基本不受追究,受贿者也安然无恙。令人记忆犹新的是,去年八月,美国控制组件公司供国内一些大公司官员涉嫌受贿,可涉案企业一个个都自证清白。后来国资委专门出面调查,虽有老子查儿子的难以超脱之嫌,但毕竟是顺应民意,还是查了,可至今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说法。再如轰动一时的西门子公司在华行贿一事,在美国和德国尚且要支付13亿美元罚金才了结控诉,而在中国,这事就如同压根没发生一样,更别说有人因受西门子的贿被调查起诉。
诚然,“洋贿赂”并非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那么简单,因此,查处起来比“土贿赂”似乎要复杂得多。而且不排除有栽赃、嫁祸于人的情况。但和任何贿赂犯罪一样,“洋贿赂”也不是一个巴掌就能拍得响的勾当。遏制“洋贿赂”,既要惩处送钱送物大搞腐蚀拉拢的跨国公司,也不能放过“吃人嘴短,拿人手软”的受贿者。
难道中国真的成了“洋贿赂”的天堂?出现这种情况,只能归结为国内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或对“洋贿赂”惩罚不力。尽管中国对不正当商业竞争行为已有较为严格的法律,但作为一个法律体系,其中还有很多漏洞,给“洋贿赂”以可乘之机。因此,只有将“洋贿赂”绳之以法,才能正面回应公众对“洋贿赂”的质疑,才能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遏制“洋贿赂”于未然,才能保持强劲的反腐力量,净化对外开放的公平环境,维护中国良好的国际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