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除无业流动者”是法盲建议
□魏文彪
深圳的治安为什么乱,其根源究竟在哪里?4月29日,深圳市某领导在座谈时说,“无业人员不清除出去,深圳没有太平。我们也在争取,深圳不是有立法权吗?如果给我们依据,对3个月以上无正当职业的人,不租房子给他,请他回原籍。”(4月30日《南方日报》)
不可否认,深圳犯罪人员中确有不少是无业流动人员,但是无业流动人员毕竟只是犯罪人员中的一小部分,另外还有相当部分无业流动人员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而建议立法清除无业流动人员,那就等于是将所有的无业流动人员都纳入了打击范围,这对于那些并未实施犯罪行为的无业流动人员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外地人员到深圳找工作毕竟要有一个过程,在当前就业形势严峻情形下,在一段时期内找不到工作是非常正常的现象,另外还有部分外地人原先已经就业但是后来失业成为“无业流动人员”,他们实现再就业也需要一个过程,而立法清除无业流动人员,不啻是剥夺了相当部分外地人在深圳的就业与发展机会。
更为重要的是,自由迁徙是公民的一项自然权利,公民有权在本国范围内自由流动,任何组织与个人无权限制公民自由迁徙,限制公民自由流动,是对公民自由迁徙权利的公然侵犯。只要承认公民拥有自由迁徙权利,公民自由迁徙权利不受侵犯,包括深圳在内任何地方就都无权立法清除无业流动人员。尤其是在中央强调要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国家与政府日益尊重公民迁徙权利背景下,立法清除无业流动人员,更是与社会文明进步与重视人权保障潮流格格不入。
另外,任何政府部门行政、执法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法无授权不可为。尽管建议立法授权清除无业流动人员的权力,但是任何地方立法都不能超越宪法与法律规定,在宪法与国家法律未限制公民自由迁徙权利情形下,地方立法清除无业流动人员就属超越宪法与法律规定的立法行为,而这本身就属于一种违宪与违法行为,具有宪法与法律意识的地方立法机构都不会进行这样的立法,都不会出台将无业流动人员清除出本地的地方法规。
应该承认,建议立法清除无业流动人员,是出于搞好深圳社会治安状况的良好初衷,但是其所提出的建议是与无罪推定法治理念,尊重公民自由迁徙权利、地方立法不能超越宪法与法律规定的法律要求背道而驰的,是人权保障观念与法治意识淡薄的体现。
“抓人不需证据”增加“抓错不赔”恐惧
□王军荣
4月3日起,辽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名单中,赵余龙的名字被删除。这名原副检察长因违规参与企业经营,而被撤销职务,留党察看两年。报载,赵余龙曾利用职权骗贷。当地村委会阻拦赵家开矿,村委会欲举报赵时,其中5人被抓。
身为检察长,竟然办厂骗贷,竟然派人抓举报者,受到惩罚是必然的,但从这位倒下的检察长身上,我们却惊异地看到了权力的无节制,看到了权力在现实中的巨大“灰色附加值”。
这位倒下的检察长有句名言:“检察院抓人不需要证据和理由”。按照法律,这当然是“违法之语”,然而,却很有“实效性”。似乎没有人敢不将检察长放在眼中,因为他们都怕被抓。因此,凡是检察长出面,似乎也没有什么事情办不成。即便是被拘留了,检察长出面,也能够马上放出来。以致于要感叹,“检察长太好使了”。
检察长手中有权,这个权很大,大到可以随意抓人,甚至只要以“有人举报”为由头就可以抓人。抓人可以没有理由,但却会是“合法”的,因为会弄得符合法定程序。试想,谁敢不怕检察长?检察长犯起罪来,自然就相当的厉害。
“检察院抓人不需要证据和理由”,让人想起依法刑拘错拘不赔偿。4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进行审议,针对此前“错拘”是否应予国家赔偿引发的争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依法刑拘后放人不应给予赔偿。但在普通百姓看来,检察院抓人可以不需要证据和理由,抓错了可以不赔偿,这岂不是很可怕?谁被摊上,都是不幸,是人的不幸,是社会的不幸,也是法的不幸。
“检察院抓人不需要证据和理由”,加重“抓错不赔偿”的恐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