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报复的真问题不是打击报复
□浩瀚
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显示,在那些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其中,各类“隐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因其手段“合法”,行为隐蔽,难以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有数据显示,检察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立案的案件数占全部立案总数的70%左右。但是,却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这是一个让人感到特别心寒、问题严重的数据。有专家认为,我国对举报人的保护在立法领域存在明显的缺陷和疏漏。而我认为,过份强调立法原因,是一个推卸责任的借口。
在实践中,很多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根本原因在于,有关执纪、执法机关的不作为,举报人举报贪官告不倒,“打虎不成反被虎噬”的悲剧屡屡发生。像江苏盐城滨海县小学教师顾汝汉,8年来坚持实名举报淮海农场场长叶秀河贪污受贿,被打击报复,开除公职、倾家荡产,甚至被迫乞讨度日。如果顾汝汉从一开始举报时,纪检、检察机关就认真查处而不是等到8年后再来查处,那么他还会历尽如此之多的磨难,遭受到贪官的如此之多的打击报复吗?举报人正是因为在执纪、执法机关的渎职情形下,让贪官岿然不动,才遭受如此厄运。
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包括“隐性打击报复”,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执纪、执法机关个别人员徇私枉法,故意泄露举报人的信息。事实上,贪官之所以能打击报复举报人,是因为他知道了谁在举报他,他的那些在执纪、执法机关中的狐朋狗友在帮助他。如云南省华坪县原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甘庆生和检察院原检察长陈其信在接到群众举报该县煤炭局局长兼煤炭公司经理肖期锐违法违纪问题后,为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并收受贿赂。
所以,我们在讨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在呼吁立法完善对于打击报复的措施时,千万别忘记要努力使已有的法律能得到实施,在加大查处腐败案件力度和保护举报人的秘密等问题上有所作为,否则,再完善的法律都无助于让打击报复消亡。
“显性打击报复”都查处了吗
□南望杉
近年来,举报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亮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统计,每年查办的贪污贿赂等案件中有七八成靠的是人民群众举报。与此同时,举报人遭遇报复的现象却在层出不穷: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职工李文娟因为举报税务局内部存在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被鞍山市国税局两次辞退,还被劳动教养一年;十多年前举报国贸案的于新华由于身份暴露,除一度被免职外,还曾被不明身份的歹徒袭击,从腿到脸被连砍四刀,差点丢了性命;曾举报慕马案的周伟在经过700多天的劳教后,因在劳教期间所受折磨而疾病缠身,最后撒手人寰……
陈爱武、于新华、郭光允、吕净一、杨子青、周伟、孟克非、高纯、李文娟、李新德,媒体报道说,这中国十大举报人都曾遭遇报复。诚如专家学者所言,现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虽然有保护举报人的相关条文,但过于分散、过于笼统,还不统一,并不能给举报人和证人足够的保护。从这个角度看,保障包括所有举报人的权益,出台《举报法》和《举报人风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可谓迫在眉睫。
对于“隐形打击报复”,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朱德才将其称为“玻璃小鞋”。“隐形打击报复”因其手段“合法”,行为隐蔽,难以界定,若要查处确实比较困难。
问题在于,有很多的打击报复却是显性的。譬如李文娟、譬如周伟,莫不是因为举报而遭遇了劳动教养。在这些案件中,公权力部门不仅未能加入到保护举报人的行列,还沦为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打手。相较而言,公权力的打击报复,无疑比私人的打击报复更加令人恐惧。《举报法》此类法律法规的出台,并不是保护举报人的全部。规范执法行为,严惩权力滥用,也是保护举报人不可或缺的内容。在这遭遇报复的七成举报人中,有多少受到的是显性打击报复呢,又有多少公权力部门参与其中呢,这些“显性打击报复”都被查处了吗?“显性打击报复”倘若都无法清除,遏止“隐性打击报复”只会是水中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