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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9          来源:经济参考报

  败诉方开“判决会”否定法院判决

  据了解,2010年3月1日,北窑湾煤矿负责人和村民代表接到省国土厅通知,赴西安市参加该厅举行的“山东煤矿采矿权属纠纷协调会”。准时到达会场后,他们却被告知不能参加会议,在指定地点等候消息。

  据樊占飞介绍,当日下午,省国土厅两位厅长向他们宣布:经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及法律专家对该矿纠纷案进行解读,一致认定:一、对榆林市中院和省高院的法律文书应理解为采矿权与樊占飞及樊河村村民和集体无任何关系;二、由山东煤矿出资800万元给樊占飞作为招商引资奖励;三、如不服可向最高人民法院寻求法律救济。

  省国土厅领导给出的书面理由是:一、参加本次会议的都是权威人士,其作出的认定具有权威性;二、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三、法院的判决文书不涉及采矿权问题。

  “名为矿权纠纷协调会,可北窑湾煤矿及村委会的参会权被无端剥夺 , 这 分 明 是 省 国 土 厅 的 ‘ 判 决会’。”北窑湾煤矿参加此次协调会的委托代理人、陕西天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西周说。

  王西周表示,该矿矿权争议主体只有两个,一是李钊代表的山东煤矿,二是樊占飞代表的北窑湾煤矿,二者非此即彼,通过榆林市中院和省高院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可知,省国土厅给李钊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以及后来延续换证的行为显系违法,要求省国土厅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即恢复樊占飞的北窑湾煤矿《采矿许可证》。因此,省国土厅对樊占飞新的“判决”及其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省国土厅负责人称,与会权威人士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和矿权无关,其理由是法院不能直接把矿权判给某一方。对此,西安市多位法律界人士对记者说,向企业发放《采矿许可证》确实只能由政府职能部门承担,但职能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则由司法权力加以考量,省高院明确认定发给李钊《采矿许可证》于法无据,在无新的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行政职能部门只能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将《采矿许可证》发给北窑湾煤矿。“就是审判长、法院院长也无权否定生效的判决书,如果有问题,要用追加裁定书的方式修改。如果是实质性错误,须通过重审来纠正。”一位法律界人士说。

  “一个省级行政执法部门,以权威人士的认定否决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闻所未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对记者分析说,省国土厅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已进入了司法程序,却以其手中的行政权力来对抗法院的司法权,这在法律上是绝对不允许的,否则还需要司法机关做什么?一旦有纠纷,组织几个权威人士议定岂不更加省事?

  谭秋桂教授指出,在没有出示法院中止执行裁定的情况下,省国土厅以“协调会”意见推翻生效的判决书,属程序违法,“协调会”意见与该判决的内容相冲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国土厅不执行判决有何隐情

  早在2002年6月,陕西省国土厅就制定了《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廉政建设规定》,提出实行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及时纠正审批过程中出现的不作为、不规范或违法行政行为。

  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视情况给予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

  2008年初,陕西省制定了《关于各市(区)和省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办法》,将是否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纳入党政部门依法行政考核指标。

  在一系列制度规范面前,省国土厅如此不畏法度、拒绝纠错,有何难言之隐?有关人员和私人矿主到底有何瓜葛呢?

  陕西采矿许可承办单位为省国土厅矿产开发管理处。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该处处长杨建军,杨颇为警惕地问记者:了解这个干什么?杨一再强调,此事厅里开了协调会,情况非常复杂,一两句话说不清楚。记者反复追问其中原委,杨表示不能透露。

  横山县一位煤炭行业的人士对记者说,李钊及其山东煤矿的利益人士“能量很大”,曾公开表示要不惜代价“把煤矿搞到手”,并派出一个公关班子常住西安。记者多方寻访李钊,最终无果。知情人称,李以非法手段获得价值数亿元的煤矿后“隐身”,迄今已数年。

  一位当地政府部门知情人士对记者说,省国土厅之所以有错不改,与法院判决对着干,背后存在着相关公职人员主观动机不良、滥用权力等问题。国土厅有关人士曾无所顾忌地说:“原告打赢官司也没用,法院有法院的判法,我有我的执行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说,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公然蔑视法院判决,有错不改,除了权大于法的观念作怪,背后往往还隐藏着权力寻租等问题。他指出,只有予以行政和司法追究,才能杜绝以行政权力公然抗衡司法判决的事件,才能维护稳定,避免矛盾激化和事态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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