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华商报》报道,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全文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再次强调矿领导下井。本报记者深入矿区调查发现:大多数国有大煤矿领导下井已成常态,但对于占矿井总数90%左右的小煤矿而言,该政策或将成为一纸空文。
记得随意浏览过一本书,名字叫《事故共和国:残疾的工人、贫穷的寡妇与美国法的重构》,美国人写的。其中有一句话,记得非常清晰———防止铁路事故的最好方法就是将公司董事捆绑在每辆火车的车头处。7月初,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企业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
国务院强制要求虽好,但如何保证落实?实际上,对于治理矿难,严厉的问责已经很多,但是依旧不能遏制矿难的高发。如果套用那本美国人写的书所说,问责几个官员,不如直接把他们天天扔到井下,笔者想,矿难一定会减少许多。官员的命理论上并不比矿工值钱,但是要想有效地降低风险事故,让最有能力预防事故的主体承担起事故的成本,确实是个好办法。但问题在于,这样的可能性实在太小。
领导即便下到矿里了,谁又能保证其在井下坚持的时间,下去一小会儿和不下去有什么分别。事实上,别说是强制性下井的要求,严厉的问责也不少了,为治理矿难,相关部门宣示或者实际做过的事情,已经非常之多,难以理解的是,收效却始终不彰。
矿难治理是一个多面体的努力,我们承认,建立一个安全的生产体制,绝对不是一蹴而就。通过类似让领导和工人一起下井,让其分担安全成本,尽管不可能根治矿难,但却是必须的。不仅对于资方应该如此,对于权力部门而言,也是这样,没有一个商人、官员不清楚事故最小化的生产体制才是最有效率的体制。从这个角度角度上说,虽然不能治标,但是类似让煤矿领导一起下井的强制性措施,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完善。
当然,也要认识到,今天我们对于矿难的追问,总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很多治理方式,是线性且表面的,出现一次这样的情况并不能避免再发生一次这样的事情。其实所谓治理,是两方面,一是内部完善的制度,再就是外部的监督和制衡。我们缺什么不言而喻,没有对监管者充分的监督问责途径,也没有对资本有效的制衡组织,权力和资本的自觉,是可以奢望的吗?所以更根本上说,治理矿难,一是要让监管官员的权力来源和问责体现公众意志,二是要赋权于矿工,让其形成对抗资方的权利组织。除此二法,别无捷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