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法案”何时真现曙光
□银玉芝
27日,温家宝在与网友在线交流时表示,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因严重违纪落马一事,体现了高层的反腐决心。从长远看,我们还是应该实行政府领导人财产公开制度。但是我们现在先走第一步,那就是要如实申报个人收入、财产状况、家庭主要成员包括子女的从业情况,并且接受审查。所有这些都是为了防止腐败。
其实,日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发布《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11)》,调查结果显示,7成公职人员认同公开财产。虽然结果令公众感到诧异,但是从民心所向和世界各国的实践看,这一结果也并不意外。联系到温总理对这一制度的支持,我们有理由相信,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可以实现质的飞跃。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这一被全世界公认的“阳光制度”,早在1995年就由中办和国办颁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予以明确。2001年6月,中组部和中央纪委又颁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但这些规章,仅停留字面阶段。所谓申报,几近形同虚设。根本上说,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落实的关键在于,从立法层面,在全国强制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从最高层始,提高执行力度,严格申报程序,提高透明度,让媒体和民众拥有充分知情权。
中国已加入《联合国反腐公约》,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应当考虑根据本国法律对有关公职人员确立有效的财产申报制度”。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对内,反腐、法治、民主建设意义不容小觑;对外,也是不可推卸的国际责任和义务。
考虑具体国情,中国官员财产来源,多有不便公开之处。既往财产来源问题,在中国未来的“阳光法案”中,或可既往不咎。香港曾经是这么做的,大陆也可效仿,以最大程度减少推行阻力。
我们相信大部分公职人员和总理一样,对国家的前途是理性而负责任的。兑现政治廉洁,需要的就是从类似财产申报制度,这样实实在在的基础性制度开始。有了绝大部分公职人员和总理的支持,对症下药应该不再难,采取真正有力的掘进为期不远。
车船税法草案仍是“夹生饭”
□晏扬
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车船税法草案。二审草案对一审草案进行“大修”,降低了2.0升及以下乘用车的车船税额,使之与现行车船税额大体相当。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表示,税额调整后,存量车船的车船税收入与原收入基本持平。
车船税法一审草案将乘用车车船税按排气量大小分7档计征,除1.0升及以下乘用车车船税有所降低外,其他各档乘用车车船税均有所提高,这一变相加税的做法不仅引起广大民众的不满,也遭到众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批评。显然,二审草案充分吸纳了民众意见,税额大幅降低后,全国87%的乘用车将不必多缴车船税。而存量车船的车船税收入与原收入基本持平,车船税改革并没有为政府增加收入,这可能让有关方面最初的希望落了空。
在某种意义上,这是民意的胜利,是“开门立法”的胜利,更是“税收法定”的胜利。无论是增加税种还是对既有税种进行改革,都是国家大事,涉及民众切身利益,所以税收必须“法定”,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而不应继续代之以国务院“暂行条例”。车船税法一审草案漏洞百出,被塞进太多“私货”,因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那里遇阻,遭到众多委员的炮轰,充分证明了“税收法定”对于保证税法公正、维护民众权益的重要性。这是此次车船税立法的最大亮点、最令人欣慰之处。
不过,二审草案仍像是一锅“夹生饭”:一方面,税额降低了,没有增加大多数车主的税负;另一方面,车船税的性质和计税依据仍没有厘清,这不得不说是一大缺憾。
从计税依据上看,车船税既然属于财产税,理当按照乘用车的价值征税,而不应依据排量征税。而且,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其实际价值是逐年递减的,因此所缴车船税应逐年降低,而不能每年都一样。实际上,依据乘用车的价值征收车船税并不存在操作上的困难,因为车辆在销售时是明码标价的,车辆使用年限也是有据可查的。
按排量分档征收车船税,歪曲了车船税的性质,名不正、言不顺。值得欣慰的是大多数车主的税负不会增加,而值得吸取的教训是:税收改革大事,理当做到严谨缜密、名正言顺,让名义与结果、程序与实体都堂堂正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