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韩国SK集团并不存在所谓的“突然现身”一说,长期以来,双方已经建立了良好的互信关系。
关于韩国SK集团与公司关系等相关情况介绍之二
韩国SK集团至今仍然只在中国燃气的董事会中拥有一个非执行董事的席位,从当前情况分析,根本不可能出现个别别有用心之人所说的“入主”中国燃气情形。我们认为,个别关联人士散布所谓“在韩国SK集团的主导下,阿曼、印度等境外资本正在联合排挤中石化等中国国有资本,使后者丧失在中国燃气的话语权,进而控制中国燃气的内地业务,存在能源及民生安全隐患”之言论,实属别有用心!
中国燃气董事会现共有15位董事,而外方股东只委任了4位非执行董事,何来外方资本联合以排挤中石化等国有资本从而控制中国燃气之可能?中国燃气感谢每一个战略股东对公司的长期贡献,包括资金、技术、以及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的帮助,因此非常重视与每一个战略股东发展长期合作关系,也真诚希望维持与海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良好关系。若李小云先生和徐鹰先生于4月26日特别股东大会上被罢免执行董事职务,中国燃气将预备与海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上级机构商讨,并考虑以其它合适的方式达到维持良好合作关系之目的。
中国燃气(股票代码00384)作为一家在百慕大注册成立并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属于外资企业。中国燃气能在中国大陆投资运营燃气相关业务,得益于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在中国大陆投资的所有外资企业都必须遵循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与之相关的行业监管约束。因此,不管中国燃气股东持股比例如何变化,都不会存在能源及民生安全隐患。
2002年以来,中国燃气在中国内地投资建设经营城市燃气业务,均严格按照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投资的程序接受审查,切实履行相关项目公司从注册登记到取得包括特许经营权在内的一系列行政审查及许可之法律程序,且一直以外国投资者之经营主体身份接受中国法律的规范及中国政府机关的监管。
从国务院2010年4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来看,特别提到“要总结改革开放经验,结合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提高便利化程度,创造更加开放、更加优化的投资环境,全面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从国务院2010年5月7日发布的“新36条”即《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内容来看,特别提到“鼓励非公有制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可见中国内地还在进一步鼓励非国有经济参与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建设。
从目前中国管道天然气下游城市燃气市场的实际情况分析,据权威统计数据,目前国内管道天然气下游城市燃气销售企业超过1000家,行业内较大的企业有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北京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新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重庆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深圳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郑州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等。
上述企业中至少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新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均属于外资企业性质,北京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亦由北京控股有限公司(H K 0392)控制。
以下分析均以能够公开查询到的2008年度经营数据为准,由于管道燃气销售企业数量多,暂以销售气量作为市场份额计算依据进行分析较大企业在行业内的市场份额情况。
(数据来源:表中上市公司2008营业额和管道天然气销售气量数据来自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上海燃气数据来自其公司官方网站。)
通过上述数据得知,2008年中国燃气所占市场份额仅为2 .06%,在管道天然气销售市场中并不占主要地位,并且中国燃气主要从事管道燃气分销业务,对上游涉足极少。
据国办发【2011】6号《国办关于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家安全审查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范围仅限于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才有可能进行。
从目前中国燃气在中国内地的投资规模及领域来看,也不存在能源和民生安全隐患。中国燃气将在国家天然气利用政策的指导下投资城市管道燃气业务,将以满足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满足社会发展需求为前提。
关于海峡金融等需要重点澄清的事实:
海峡金融和中石化持股量下降至5%以下,原因并非所谓的韩国SK集团、阿曼、印度等境外资本的联合排挤,而是以下两方面:
第一方面:中国燃气总股份数量逐年增加导致原有股东持股比例被摊薄,这并非仅针对海峡金融和中石化,而是普遍性的,如印度燃气持股量也摊薄下降至5%以下。
中国燃气几年来股份总数增加,原因如下:(1)引入战略投资者时发行了新股:从2004年至2008年,中国燃气陆续引入中石化、印度燃气、阿曼国家石油公司、亚洲开发银行及SK作为战略投资者,除SK外的战略投资者都是得到公司定向配售新股而成为股东。(2)在市场上公开配售股份以加强公司资本实力:2010年10月25日中国燃气委任高盛为配售代理配售占当时总股本数20%的新股给投资者筹资30 .7亿港币,此次配售目的是为减少并优化集团的资本负债比例。(3)作为收购代价而发行新股。如2010年以换股加现金的方式向香港另外一家上市公司中裕燃气发出自愿性收购要约,最终取得中裕燃气约56%股份,此次交易发行了新股给中裕燃气股东,这也增加了公司总股本。
第二方面:海峡金融于2010年在市场上售股减持,香港联交所披露信息显示:海峡金融所持有的中国燃气股份从2010年9月15日的6 .00%减至2010年10月8日的5.05%减至2010年11月8日的4.21%。
第三方面:中国燃气作为一家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非常重视与每一个股东发展长期合作关系,无论是海峡金融、中石化,还是韩国SK集团、阿曼,中国燃气都是友好合作一视同仁!中国燃气的股东目标都是一致的,不存在联合排挤情形。若海峡金融、中石化有意扩大中国燃气的股份,中国燃气同样欢迎海峡金融、中石化依据上市规则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中国燃气股份,增加持股比例。
关于罢免徐鹰董事局副主席重要理由的更详细解释
2010年12月17日上午,徐鹰、徐超平、刘志和先生在刘明辉、黄勇先生被人带走后几分钟就赶到中国燃气深圳总部办公室,同时查封刘明辉、黄勇先生办公室,开除刘明辉、黄勇先生司机和秘书,主持召开深圳总部会议,在没有履行任何正规程序和手续情况下,宣布徐超平和王晋先生主持中国燃气日常工作。
2010年12月20日下午2点钟,徐鹰先生在中国燃气深圳总部再次召开部门总经理助理以上员工会议,并宣布12月17日上午刘明辉、黄勇先生已被深圳市公安局拘留,并强调:这不是一个小案子,从上到下都很重视。刘明辉、黄勇出来的概率只有千分之一,他们没有那么好的运气。之后再次宣布,由徐超平和王晋先生暂时主持工作,其它高管暂时原地不动。次日,徐鹰让集团外派项目公司负责人全部赶回深圳开会,大致内容与前面所述相同。
2010年12月23日中国燃气召开董事会之际,中国燃气仍未与刘明辉、黄勇两位先生取得联系,即从2010年12月17日刘黄事件发生后至此,中国燃气董事局绝大多数成员均不知道二位先生到底在哪里;直到2011年1月4日,中国燃气委托中国律师向深圳市公安局作出的初步查询,方知2010年12月18日,深圳市公安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刘明辉和黄勇作出拘留并进行调查,此时中国燃气董事局才正式知晓刘黄二位先生的去向。由于李小云和徐鹰先生在12月23日的董事会上没有披露他们知晓的刘、黄被深圳公安局带走的真实原因(这是中国燃气董事会一再强调的问题核心),根据公司章程,中国燃气董事会于2011年3月3日以多数票赞成罢免了李小云及徐鹰先生的主席及副主席职务,于3月14日罢免了这两人的执行董事职务并提交将于4月26日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罢免其董事职务;基于香港雇佣条例第9(i)(a)(iii)节之不忠实行为,于3月29日向李小云和徐鹰先生发出通知,解除了中国燃气与他们的服务或雇佣关系。
此外,如果要确认传言所称的“刘明辉被捕是由李小云和徐鹰向深圳警方举报”这个问题,目前只能向深圳市公安局了解详细情况。
第四部分 中国燃气成长历程
今天,我认为有必要就中国燃气的发展历程向各位股东做一个说明。
概而言之,在8年多时间里,中国燃气从零开始艰难起步,通过全体员工共同奋斗和全体股东的鼎力支持,发展壮大为一家在业内知名的、市值近300亿港元的国际化大型能源企业。目前,中国燃气总资产260亿元,员工2万余人,接拨用户460多万,并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比较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和管理标准。
需要强调的是,中国燃气取得今天这样的成就,功劳不是属于哪一个人的,而是属于大家的。一切成绩背后,无不凝聚着中国燃气两万多员工的辛勤劳动和汗水,无不倾注着中国燃气集团经营管理层的心血和高层领导者高瞻远瞩的战略智慧,更离不开中国燃气董事会和全体股东给予的信任和支持。同时,也与中国内地改革开放政策以及经济高速发展的外部环境息息相关。
即使从中国燃气的“由来”看,中国燃气亦不可归功于徐鹰等个人。
且看事实。
2001年底,刘明辉意识到,徐鹰先生在前期项目(“00431”)上的失误已使其很难继续经营下去,必须另寻他路。于是在刘明辉的主导下,通过换股的方式,入主“00384”,并作出以经营内地燃气管道输配为核心业务的战略决策,将公司更名为“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从此开始了白手起家、步步为营、积沙成塔的艰难创业史。
得益于中国内地改革开放的深化,中国燃气引进了国际知名的战略合作伙伴,解决了融资保障问题;得益于中国内地城市化进程加快、经济高增长和城乡人民生活的改善,中国燃气获得了中国城市燃气管道建设、城乡燃气供应等众多商机,走上了快速健康发展的轨道。
在此,我们着重介绍一下与中国燃气发展密切相关的市政设施及城市公用事业等方面的具体政策。
“中国燃气”是2001年底正式诞生的。2001年至今,在中央政府主导和支持下,中国内地市政设施业市场化改革全面实施。
2001年底原国家计委颁布的《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这在政策上全面开放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市场,为市政公用事业全方位市场化改革提供了保障。
2002年12月,原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提出了建立政府特许经营制度。
2003年10月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把打破垄断,开放市场,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写进了公报。
2004年原建设部颁布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并印发了《城市供水、管道燃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示范文本》。
2005年的“非公36条”(《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极大地刺激了非公有资本投资公用事业的积极性。非公有资本参与公用事业建设从政策放开之前的“零敲碎打”发展到“全面出击”,涉足了包括交通、水、电、气、道路、园林绿化、垃圾处理等几乎全部市政公用领域。
2010年“新国36条”(《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这是“非公三十六条”出台之后,对民营企业放开投资领域的又一个里程碑式政策。该文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包括了市政公用事业、基础产业、基础设施领域、社会事业领域和金融服务等领域。除了上述公共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在石油、航空等长期行政垄断行业,也开始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新“三十六条”政策对促进民营经济起飞和国家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十分重要,民营经济将会利用这个政策得到蓬勃发展。
可以说,没有上述政策的出台和实施,中国燃气这样的企业在市政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就不会有今天这样的发展成就,甚至存活不到今天。
总之,“中燃”今天的辉煌成就,归功于“中燃”的创始人、带头人、高层管理团队、项目公司管理团队、集团全体员工、全体股东、历届董事会成员、从中央到地方有关的政府部门、“中燃”在社会各界的合作者及朋友们共同的努力;得益于中国内地改革开放政策和经济迅猛发展特别是城市化进程提速带来的良好机遇。天时、地利、人和,缺一不可。
(下转第十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