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上访”是行政干扰司法
□浩瀚
黑龙江鸡东县向阳镇与村民发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向阳镇政府败诉后,雇佣村民大规模赴哈尔滨上访,知情人称,上访人员可40元补助。为维稳,鸡西中院最后撤销终审判决。
农民与镇政府打官司,镇政府败诉了,这本是一件正常的事情,如果镇政府认为自己有理,理应按照法定程序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然而,向阳镇政府败诉后却是组织村民大规模上访,获得再审,再审再次败诉后,又组织村民上访,迫使主审法官被停职。向阳镇政府为行政干扰司法审判,真是使出了独特的“妙计”。
事实上,行政干扰司法的现象层出不穷,不过,像乡镇一级的政府机关,它们对法院是鞭长莫及,因为,县级法院根本不受乡镇政府的控制。但这并不妨碍他们利用行政权力来干扰司法,最常见的就是打着“维稳”的旗号,像重庆涪陵区李渡新区管委会就给涪陵区法院发出“公函”称,如果法院不按管委会意思判决,那“将会造成原告缠诉或者上访,并且不利于处理另外三户养殖户的诉讼。”如果说,李渡新区管委会还只是以“维稳”的名义威胁法院的话,那么,向阳镇政府的创新在于,天下本来是稳定的,向阳镇政府居然通过“组织上访”来制造不稳定,进而达到干扰独立审判、改变判决的目的。
问题的核心恐怕还在于,我们的司法缺少独立的品质。本来,司法机关公正审判,不受行政机关和任何团体的干涉。一个乡镇级的政府无论是法律上还是从实际上,本来是无法干涉法院的独立审判,但问题在于,下级政府机关会以“维稳”名义,借助上级政府机关的权力来干涉司法独立审判。
其实,上访只是公民表达诉求的正当体现,有利益冲突,有诉求反映,并有相应的机制解决,是社会正常的反映。而正当审判也就是维护社会稳定,因为正当审判捍卫了法律尊严,体现了公平正义,能让更多人信服,从而让社会更和谐。缘何要本末倒置,把上访当成不稳定,而损害公正审判。
如果不用制度保证司法独立审判,如果总是偏见地将上访维权当作“不稳定”,恐怕我们的社会要实现和谐稳定更为艰难。
拆迁诉讼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郭文婧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落实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坚决制止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法制办等六部门组成督察组进行重点督察,督察落实结果并及时予以通报。
地方政府自查、国务院督查,是遏制违法强拆、暴力拆迁的一种有效手段,但能否从根本上起到作用,是令人担心和怀疑的。在法治社会,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既要靠人民群众自己,也要靠公平、公正的司法。但在违法强拆、暴力拆迁的大多数事件中,被拆迁一方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要靠弱势群体自己举证维护权益,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因此,不妨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来遏制违法强拆、暴力拆迁行为的发生。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被拆迁人)可就某种事实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拆迁方)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举证责任倒置一方面可以较好地保护弱者的权益,促进法律公平;另一方面,也使得维权更有效率,更加节省举证成本。
举证责任倒置和责任追究首先得针对政府,针对官员,然后才是拆迁公司、开发商。在以往的违法强拆、暴力拆迁事件中,我们要么看不到对行为人的查处,要么看到的是一两个人全揽责任,其他人依然无事。在这种背景下,无论是自查,还是约谈、督查,要想真正杜绝违法强拆、暴力拆迁,几乎是不可能的。
对违法强拆、暴力拆迁行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其一是可以促使拆迁方采取一些积极的措施,保全没有违法强拆、暴力拆迁的证据,比如征地拆迁决定、补偿方案的群众意见是否有签字画押、拆迁的全过程是否有录音录像记录等;其二是,为了理清违法强拆、暴力拆迁的责任,也必将促使政府加快从拆迁的主体中退出,完善配套制度,使中央政策落地,强化拆迁方内部的互相监督,在类似事件发生后,迅速找出真正的责任人;其三是能够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