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奎案:舆论与司法的冲突让人困惑
2011-07-26     □记者 王研 昆明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云南男子李昌奎奸杀18岁少女、摔死3岁男童后,一审判死刑,二审却改判死缓,引发了社会广泛质疑,重压之下云南省法院作出再审决定。目前此事仍在沸沸扬扬,在网民们发自真心的议论中,也掺杂了一些不负责甚至极端的言论,影响了网络言论的诚信度。当前刑事司法环境到底如何?这引发了人们的深刻思考。

  李昌奎案引发深刻思考

  从李昌奎案的发展进程看,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奎将一名18岁少女奸杀后,将其年仅3岁的弟弟倒拎用孩子的头猛撞门致死,然后将两名死者的脖子用绳子勒在一起。李昌奎逃跑数天,在警方发布通缉令后投案。去年此案一审由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凶手死刑,今年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其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等理由改判死缓。

  家属因对判决不服找媒体反映并上网发帖,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绝大多数网民认为应判凶手死刑而非死缓,有的甚至拿此案与药家鑫案对比,认为此案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更大,遂以“赛家鑫”称呼此案。

  此后,多家媒体对此事进行报道,云南省高院初步给出回应,称正在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核,建议公众应尊重司法的独立性,不要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这一说法在网上引起网民强烈不满,认为法院不该把民意、民众呼声当做“狂欢”。

  到7月13日,云南省高院决定对李昌奎案启动再审程序。

  到目前为止,李昌奎案的再审还没有结果,云南省高院陷入了一场空前的舆论危机之中。但无论结果如何,这一案件都应当引发人们对当前刑事司法环境进行深刻思考。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王斌介绍,刑事司法环境主要是指刑事法律规范适用的地域、时间和效果,包括外部刑事司法环境和内部刑事司法环境等。人文社会环境、内部环境、工作环境、区域政治环境、政策环境、舆论环境、地域环境等是区域内影响刑事司法和刑事司法权威的主要因素。良好的刑事司法环境,对确保刑事司法公正,更好地维护刑事司法权威和法制的统一,树立人民法院公正权威的执法形象,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着重大意义。

  人文环境与司法理念冲突

  记者分析发现,就李昌奎案而言,刑事司法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人文社会环境方面。王斌介绍说,刑事司法的人文社会环境是人们对刑法及刑事执法、司法活动的观念、态度和认知等社会综合因素。

  当前,传统观念、风俗习惯、民族文化等人文环境造成了刑事执法不均衡。例如,受古代重刑酷刑观念、“严打”活动和“严打”方针政策的影响“从重从快”的刑事司法措施给人民群众形成了治罪课刑必重的观念。而如今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人民群众治罪从重的要求产生了冲突,给刑事司法工作带来困难和阻力。

  云南省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兴祥介绍,在减少甚至废除死刑的国际趋势影响下,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政策也呈现了逐渐减少死刑的趋势。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减少了13个,占死刑罪总数的19.1%,“少杀慎杀”的理念在刑事司法政策和司法实务中都有所体现。

  在李昌奎案中,传统观念与现代司法政策的冲突表现得尤为明显。如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在回应公众质疑时就分析认为,当前的刑事司法政策强调“宽严相济”,李昌奎有自首情节,如果不考虑这个情节就判死刑岂不成了“坦白从宽牢底坐穿”,今后谁还会主动自首?从死刑制度来讲,如今强调“少杀慎杀”。但当前的刑事司法政策与千百年来沉淀于中国群众思想意识中的“杀人偿命”等传统观念产生了强烈冲突,尤其是李昌奎还杀了两个人。这正是李昌奎案为何引发如此大的舆论争议的重要原因。他认为“杀人偿命”的观念客观上强调了“冤冤相报”,这是不值得提倡的。

  腾讯微博开设的“李昌奎判死缓引争议”专题中,截至7月21日,参与投票者中有8万多名网友认为李昌奎应判死刑,占到了总数的97.95%。这正是受了传统观念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客观上给法院带来了莫大的压力,无疑会对法院的判决产生一定影响。

  如何让群众传统观念与现代司法理念较好地衔接,应当是司法界今后要面对的重要课题。

  舆论环境可能影响司法独立

  从李昌奎案看,另一个影响较大的是刑事司法的舆论环境。

  王斌认为,良好的舆论环境能促使司法人员更加小心慎重地行使审判权,起到鼓励和发动群众积极同犯罪作斗争的作用,而媒体在法院审理判决前过分炒作、渲染,又会引起社会和各级领导的过多关注和指示,对刑事司法工作带来干扰,造成量刑失衡,不利于维护刑事司法权威。

  在李昌奎案中,由于来自舆论的压力过大,记者从法院系统听到了关于“舆论杀人”的担忧。有司法界人士认为,近年来随着网络力量的兴起,司法审判深受舆论干扰。

  在云南,最明显的例子是吉忠春杀人案,红河州民警吉忠春酒后因停车问题与人发生争吵,开枪将对方打死。当时舆论沸腾,伤及警察形象。有法官认为,正是带有“仇警情绪”的多数舆论,影响了一审法院判决,故吉忠春一审被判死刑,二审才得以改判为死缓。

  在全国,最近的药家鑫案也是一个例子。陕西政法委书记明确“判处药家鑫死刑不是迫于舆论压力”,而是“从法律、政治、社会三个效果考虑的”。但有司法界人士指出,所谓的社会效果其实就是民意,民意的表现是什么?就是舆论。

  对此,有法官认为,民意的表达是衡量社会公正的尺度之一,忽视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与司法为民的理念是不相容的。但民意始终只能是一种参考,不能代替法官独立、负责的审判。尤其是处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法官不能当墙头草,简单地迁就、依附于各种非理性、不正当的民意。不能让舆论的压力影响到司法的独立与公正。

  分析当前舆论可以发现,多数网友发表了理性的言论,但一些人也作出了极不负责任的言论和行为。例如有人说“我要去杀死法官全家然后去自首,肯定不会判死刑”;有人则对云南省法院相关法官和领导进行人肉搜索、大肆辱骂。

  因此,专业人士认为,不能单纯片面地追求所谓“社会效果”,社会效果应当考虑,但必须站在法律效果的基础上,不能以牺牲法律效果去追求社会效果。无论如何,李昌奎案提醒法院今后在工作中,需要建立一种既能充分吸纳民意,又能确保法官独立工作的审判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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