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以空前之力推动中国法制进步
———访国际经济法专家刘敬东
2011-09-13     □记者 曾亮亮 实习记者 张彬 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自2001年,中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 O )至今已经整整十年时间,入世对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产生了巨大而积极的影响。

  《经济参考报》记者专访了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副主任刘敬东先生,请他介绍、分析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起到了怎样的影响。刘敬东认为,纵观中国入世前后所发生的变化,特别是入世十年来国家法制建设领域取得的巨大进步,不得不承认,加入W T O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之大是任何其他国际组织无法比拟的,在G A T T /WT O体制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史上是空前的。

  丰富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涵

  刘敬东指出,W T O法律制度丰富了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涵。从1999年开始,中国遵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所作的承诺,系统全面地清理了现存经济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到2005年底,中央政府制定、修改了《对外贸易法》等3000多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覆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透明度、贸易政策的统一实施等各个方面。

  我国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对上述各领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的制定、修改、废止等彻底清理工作,确保了中国经济法律制度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入世承诺的一致性、协调性,《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所体现的的所有法律原则、规则、要求都得到了全面和有效的贯彻执行,一个符合W T O原则和市场经济总体要求的统一、公正、透明的经济法律体系得以建立,为中国成为当今世界上的经济大国、贸易大国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他说,此次史无前例的修法工作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

  一是修法的规模大。这种“大”不仅表现为修订的法律、法规数量大,而且表现为修订法律的层次多———从国家法律到政府颁布的法规、规章,从中央立法到地方立法,从国家立法机关到各级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等均参与到修法工作中。

  二是修法的内容多。此次修法的目的十分明确,就是要将W T O具体规则转化为国内法,使国内法条款符合W T O的法律原则和具体协定规则。W T O协定涵盖的内容十分丰富,涉及经济领域的方方面面,这就使得此次修法的内容丰富、繁多,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外商投资、海关管理、国内税收等多项法律制度。

  三是涉及面广。不仅涉及对外贸易、投资等经济法领域,而且涉及行政法、知识产权法、法院司法审查制度等诸多领域。

  扩大了国际法在中国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以来,尽管国际局势风云变幻、国内政治几经波动,但对于对外签署或批准的国际条约、协定等国际法文件,中国政府历来十分尊重,并采取措施付诸于实际行动,在国际上赢得良好信誉。

  但是,刘敬东指出,由于我国对外开放时间不长以及固有的传统观念作祟,各级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对国际法的重视程度不高。加入W T O以后,W T O的贸易政策审议制度以及具有强制管辖权和执行力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于中国产生了深刻影响,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中国人对国际法的传统观念。

  迄今为止,中国在W T O争端解决机制中共参与了104起案件,其中主动提出申诉的有8起,被诉21起,作为第三方参与了75起其他成员方之间的案件,单从数量上看,中国就已成为W T O争端解决机制的最重要参与者。

  刘敬东说,在上述案件中,中国有胜有负,但不论胜负均对我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乃至国内立法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

  我国刚刚入世不久就对美国针对我国钢铁产品采取的保障措施向W T O提出申诉,并最终获得支持,美国政府不得不于2003年12月取消了该案涉及的歧视性保障措施,维护了我国钢铁企业的合法权益。

  2011年3月,经我国政府艰苦努力,W T O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对于中国诉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案作出的裁决,支持了中国政府的主要申诉理由,裁决美国政府采取的相关措施与W T O规则不符,这是我国在W T O争端解决机构中取得的重大胜利。

  刘敬东指出,中国政府对W T O作出的对我不利裁决坦然面对,并且及时采取措施调整了国内相关法律和政策。

  2008年,WT O在美国、欧盟、加拿大等成员方诉中国汽车零部件案中裁决中方败诉。为执行该裁决,中国政府遂于2009年8月决定终止执行《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等被WT O认定为与WT O规则不符的政府法规。

  2009年1月,WT O专家组在美国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有关措施案中认定中国的《著作权》法部分内容以及涉及知识产权的海关措施等与T R IPS条款不符。为执行上述裁决,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3月对《著作权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同年3月国务院决定修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相关内容。

  刘敬东指出,此次修订《著作权法》如此之快,令人感叹,这种效果是目前任何一个WT O以外的国际组织力所不及的,W T O对我国国内立法的影响力之大可见一斑,这无疑扩大了国际法在中国的影响。

  推动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进步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 R IPS)是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重要协定,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正式进入W T O法律体制。T R IPS是建立在包括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等已有国际公约基础上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权威国际法规则,它改变了世界知识产权公约法律约束力缺乏普遍性、保护标准差、规则和条约义务不严谨且缺乏强制执行机制的被动局面,为统一国际规则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样板。

  与此同时,T R IPS还规定了一套较为完整和严格的国内执行程序规则,包括民事、行政与刑事程序、临时措施和海关措施等,从制度上规范W T O成员方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程序,从而保证该协定条款的落实,这在W T O法律体制中颇具特色。

  刘敬东说,入世前后,为了改变中国知识产权立法落后且与W T O规则不相适应的局面,中国先后修改了《专利法》(2 0 0 0年)、 《 商 标 法 》 、 《 著 作 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法规,并建立起保护知识产权的大范围综合管理体系,通过成立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组并在法院建立独立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等举措加大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这些发展和进步主要是中国市场经济日益发展以及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所推动的结果,但W T O独特而严格的规则义务要求无疑是外在、直接的巨大作用因素。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全球性问题,由于历史原因和社会发展等因素,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还存在诸多尚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在执法方面,虽已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加以完善,但尚存许多不足,对此,W T O在审议中国的贸易政策时已多次直言。十年后的今天,W T O对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影响仍在持续,并不断加大。

  加快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

  W T O将司法审查规定为成员方国内法律救济的必备方式,根据W T O规则建立并执行司法审查制度是成员方的一项国际条约义务。中国政府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曾就司法审查事项作出专门承诺,刘敬东指出,这些承诺对当时的中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司法审查制度提出了挑战。

  据他介绍,入世前后,中国已对原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司法审查制度作出修订,将原来不属于法院司法审查范围的相关事项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例如,2000年新修订的《专利法》规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确权和宣告无效均由人民法院终审,2001年新修改的《商标法》删除了有关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裁定为终审裁定的规定,增加了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清理、废除了约20个与WT O协定不一致的司法解释,并于2002年颁布了《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反补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新司法解释。所有这些举措意味着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内涵上更加丰富、在外延上得以拓展。

  刘敬东说,行政法治上的这些进步不仅仅对国际贸易案件产生直接影响,W T O关于“统一、公正和合理”实施法律的原则标准对于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制度设计和执行所产生的影响将是全局性、长远性的,在这方面,我们还任重而道远。

  促进了中国法制的统一实施

  法制统一性是我国立法的指导原则,任何立法均不得违反这一基本要求,但中央与地方立法之间、部门立法之间、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协调性还有待加强,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刘敬东指出,特别是在执法的统一性方面,由于长期以来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制约,还存在很大问题。法律实施的统一性是W T O对成员方的一项基本要求。

  入世后,中国有义务保证法制的统一性。在法制的统一性方面,W T O不仅有实体性要求———统一、公正并合理地实施,而且还有程序性要求———就统一实施问题建立国家监管机制,以便个人或企业投诉。表面上看,W T O只要求成员方贸易制度的统一性,但从其理论和实践上看,则几乎涉及国家法制的全部。根据W T O的解释,只要是使其缔约方直接、间接预期的利益受到抵消或损伤的“措施”均属于其规制范围之内。

  刘敬东指出,加入W T O十年来,中国政府针对地方保护主义这一严重影响国家法制统一性的顽疾采取了各种有力措施予以消除,取得良好效果。但应当清醒地看到,尽管在法制统一性方面已取得巨大进步,但对于幅员辽阔、地区差异甚大的中国来说,法制统一性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最终还是要靠自身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国家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来实现,W T O体制对于中国法制统一性的促进作用毋庸置疑。

  刘敬东,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副主任、副研究员。2004年,曾主持原对外经贸部重点科研课题:“反倾销案件的司法审查制度研究”;2006-2007年,承担商务部“WT O反倾销裁决执行情况研究报告”、“中国贸易救济措施十周年报告”两项重大课题;2006年至2010年期间承担中国社科院两项重点课题:“WT O法律制度中的善意原则”、“人权与WT O法律制度的关系研究”;2007年—2009年年度“中国法治蓝皮书”国际经济法部分撰写人,“中国法治建设30周年”、“国际经济法学30年”等重大回顾性文章撰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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