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纪要怎能否决法院判决
□浩瀚
“生效判决为何多年不执行呢?”台湾商人沈诵庆一直很纳闷。报载,一次偶 然 的 机 会 ,他 发 现 了 一 份 编 号 为“(2010)18号”的厦门市委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显示,针对嘉莲大厦房产纠纷问题,厦门市委政法委等单位曾专门研究,研究的结果是:“商请省高级法院同意对已生效判决、裁定暂缓执行”。
官司在法院赢了,但没有想到的是,法院的终审判决并不能算数,只因为法官之上还有“法官”。这事也不只是一件特例,能对法院发号施令的单位和领导还多呢?陕西省国土厅也很牛,干脆直接开个会否决了高院的判决。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马克思更是精辟地指出“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除了理论上的逻辑外,还有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这只是理论上的逻辑、宪法上的规定,它们经常无法战胜现实的逻辑。现实的逻辑是,法官虽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是,法院和法官同样要考虑当地的维稳、经济发展和税收状况、招商引资和地方财政利益以及地方领导人的意见等等。正如这个案件一样,“因为在案件执行中,汇成公司提出对业主不能如期办证的损失,责任在房管局,应由国家赔偿,所以根据厦门市有关领导的指示,要慎重对待国家赔偿问题,要求停止执行,对该案进行复查。”
法院要遵循的现实逻辑源于权力逻辑,因为无论是法院还是法官,如果在审判中不考虑到种种现实因素,马上就会饱尝来自权力的惩罚。因为,在现行权力架构中,法院其实还是行政化管理,法院的人、财、物都是由地方管理,如果法院只是遵守法律而不听从于权力,则经费吃紧、人员难以升迁,日子难过。
当公民受到不法侵害之时,他们可以寻求司法救济,但当司法权力受到不法干扰时,我们又能指望谁呢?我们只能依靠更上级的机关对这种明目张胆干扰司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和问责,不对干扰司法的官员进行问责,我们无法让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当然,从长远来看,治本之道仍然在于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独立。
房价降业主闹揭示了什么问题
□叶祝颐
报载:2010年最贵时曾售价2.6万元/平方米,年初降到每平方米1.98万元,如今以每平方米1.4万元至1.5万元的价格降价促销,北京市通州区京贸国际城老业主要求开发商退钱或者无条件退房。业主与开发商爆发冲突,开发商日前正式回复,称不能接受业主要求,商品房买卖双方应按照合同办事。
开发商大幅降低房价,业主刚买的房子说贬值就贬值,不到一年的时间房价缩水近半,业主希望开发商退房或者退差价,表达“资产保值”的诉求。2009年楼市低迷之时,深圳、武汉等地开发商因楼盘降价给老业主补过差价。此前,京贸国际城从售价最高的每平方米2.6万元降至每平方米1.98万元时,曾对部分业主给予了差价补贴。但是,那是因为开发商做过相关承诺,有据可查。现在仅凭售楼员说过“楼盘不降价”,没有白纸黑字做证据,开发商是不会认账的。
从契约的观点看,业主从开发商手中购买住房,构成合同买卖关系。开发商目前采用的购房合同多是房产局的范本,此范本并没有房价下降业主要求退房或者补偿差价之类的规定,除非开发商与业主有补充约定。尽管开发商出言不逊,与业主发生冲突,违背了商业伦理,但是开发商不退房和不补偿差价,是有道理的。如果退房和补偿差价的闸门一旦打开,局面将更加糟糕,房地产市场秩序与市场契约精神都会受到破坏。
当然,开发商的行为并不是没有瑕疵,如果当初开发商的身上淌着道德血液,理性定价,就不会因房价暴涨暴跌造成市场矛盾,给购房人带来巨大损失,伤害健康的市场肌体。
进一步说,房价大起大落,老业主要求退房、补差价,只是非理性房产市场的一个缩影。要让楼市健康有序发展,房价回归理性,仅靠中央宏观政策调控还不够;让开发商凭良心做事,也是靠不住的。政府做好廉租房、经适房等保障房文章,理顺市场供求关系,打破“地王神话”,建立合理的房产市场定价机制,剔除房价暴利空间,让开发商与消费者在法律和市场框架内公平博弈,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