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朱思宜抱怨判重了
□杨涛
11月25日,广东韶关宜达燃料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全国人大代表、“粤北首富”朱思宜案,由广东省高院派员在河源中院二审开庭。庭审中,朱思宜称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恳求改判。“我只是行贿,为什么判得比受贿还重?”他因为行贿被判处16年有期徒刑,但是,他行贿的对象之一原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成勇,接受了他的20万元贿赂,却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朱思宜的抱怨是有一定的道理。按照刑法的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杨成勇收受朱思宜的贿赂达到20万元,并且帮助他谋取全国人大代表这样一个神圣职位,玷污了“人大代表”这一职位的名称,就算他有坦白、自首等从轻、减轻情节,也不至于才判处缓刑几年?
但朱思宜以杨成勇判处的轻为由而认为自己判的重,却并没有道理。刑法规定,个人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单位犯单位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朱思宜代表宜达公司向韶钢第一物资公司原副经理阎蜀南及叶树养(韶关市原公安局局长)等人行贿共1693万元;自己个人向叶树养、杨成勇行贿共220万元。法院以行贿罪判刑12年及单位行贿罪判刑5年两 罪 并 罚 , 决 定 执 行 有 期 徒 刑1 6年,这个处罚是恰当的。
但从朱思宜的抱怨中揭示出的几个问题却值得我们深思。首先,就是贪官的处罚偏轻的现象,经过媒体多年的呼吁,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朱思宜的抱怨再次提醒我们,不要光看查处了多少贪官,更需要关注贪官是否接受了公正的处罚。
其次,对行贿犯罪也要加大打击力度。限于包括侦查中取证困难等种种原因,我们对行贿犯罪打击并不是那么有力,对行贿犯罪判处重刑更是少见。朱思宜的抱怨提醒我们,我们对行贿犯罪是否应当加大打击力度。
根治公路“三乱”亟待执法法治化
□傅达林
近日,公安部专门召开“坚持公正廉洁执法,坚决杜绝公路‘三乱’”视频会,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实行罚缴分离,罚款必须通过银行上缴国库。
引发公安部如此举动的直接原因,可能是此前央视新闻频道报道了山西岚县、盂县交警违规拦车收费并抢夺记者摄像器材的新闻。没有罚单、没有收据、没有理由、强行收钱的执法,引起公安部的震动。
早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公路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现象就十分严重,1994年开始国家加强了对公路“三乱”的治理,情况曾一度好转。但现今公路“三乱”问题再度抬头,深刻说明滋生“执法经济”的土壤仍然存在,制约执法法治化的瓶颈尚未打通。
回顾之前的治理,三令五申中也不缺“严肃查处”、“绝不姑息”的决心与魄力,更不缺强大行政动员下的全国范围内的大检查、大整顿,但是根源于利益的三乱执法犹如野草般“烧不尽”,稍微放松便“吹又生”。其实,对执法公权治理的“回潮”现象,证明了一个再寻常不过的道理:行政执法的规范化,不能仅靠一时的执法大检查,而必须确立在稳定、恒久、权责对等的法治化轨道上,只有让执法者始终处在法律的严格约束下,让公民监督始终与执法权力的运行首尾相伴,才能杜绝私利意图污染到执法目的。
实现执法的法治化,首先必须确保立法设定的约束制度得到一体遵循。要真正从源头上堵住这一漏洞,就必须设计出严密的执行程序和监督机制,用严明的责任追究保障这些制度“落地生根”。
实现执法的法治化,还必须让公民监督及时跟进。畅通公民的监督途径,尤其是畅通执法相对人的救济渠道,让受到不公执法的人都能选择与之抗争、选择维权,才是从根本上形成对执法的制约监督。
实现执法的法治化,最终的根源则在于切断与执法相关的利益脐带。如果不能彻底从执法经济这个怪胎上釜底抽薪,那么再多的制度设防都难敌一些执法者的私欲膨胀。必须从财政体制上动刀,在严格核定执法机构、人员和执法经费的基础上,切断财政不足口实下执法部门与罚款之间的利益纽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