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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21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中国燃气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中国燃气拥有40多个城市的管道燃气专营权,新奥能源有30多个,中华煤气、华润燃气、中石油集团(包括昆仑燃气)均有20多个。几家跨区域燃气运营商基本处在均衡状态,若新奥和中燃合并,将拥有近80个地级以上城市的专营权,约占全国市场的30%,远超过其他燃气运营商。一旦某地区燃气市场份额过度集中,拥有该地区大部分市场份额的运营商就可以操纵多个燃气公司提高账面的生产成本,从而较为容易实现提价。

  但有专家表示,即便要接受商务部的审查,对中燃收购案中的“垄断”判定仍然难度较大。“垄断分为垄断状态和垄断行为,虽然反垄断法的很多规定与垄断状态有关,但垄断状态一般是不违法的。”陈甬军告诉记者,在此案中,市场占有率仅说明垄断状态,而不说明垄断行为。

  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也曾表示,“我国鼓励企业通过自身发展,做大做强。我国反垄断法针对的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不反对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他说,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这种做法为多数国家立法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虽然在反垄断法中,市场占有率是滥用市场地位的基础,但对市场占 有 率 的 确 定 和 判 断 是 难 度 极 大的。”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接受采访时说。

  而针对外界提出的市场集中度提高将导致燃气输配价格不稳定论,陈甬军则表示,我国城市燃气输配市场本身就是区域自然垄断市场,相关价格一直由国家价格监管部门决定,此次收购结果不会影响到我国城市燃气输配价格。

  根据2012年2月1日起实施的商务部《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参加经营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时;或参加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时,经营者应向商务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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