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警方:李旭利“老鼠仓”涉交银三基金
业内人士称交银内控应有不小改进余地
2012-06-08     □记者 吴黎华 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日前在上海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李旭利“老鼠仓”案件进展。通报显示,李旭利“老鼠仓”一案涉案金额高达5000余万元,且涉及基金包括了交易蓝筹、交银成长和交银精选。继郑拓之后,交银施罗德又一位投资总监级别的基金经理被卷入“老鼠仓”,也不得不让人对交银施罗德的内控产生怀疑。

  2011年7月,上海市公安经侦部门接公安部下发的中国证监会移交案件,立案侦查了“李旭利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经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李旭利在担任交银施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期间,于2005年8月8日至2009年5月25日,利用未公开信息,非法交易股票2只,累计交易(买入)金额达5226.38万余元,非法获利金额达1071.57万余元。

  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旭利为了逃避证券从业人员不得本人或替他人从事股票交易有关规定的监管,指使其亲属借用他人的身份证在本市五矿证券某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并控制了上述证券账户的资金密码和交易密码,利用这些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蓝筹基金、成长基金、精选基金买入或卖出同一股票,牟取非法利益。

  案发前,李旭利获悉其被证监部门行政稽查,即逃匿,并断绝了与原有社会关系的一切联系。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于2011年8月13日在北京将李旭利抓获。目前,此案已移送检察机关。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七次刑法修正案。该次修改主要针对经济犯罪。其中特别对第180条做出修改,对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和协会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内幕信息,或者内幕信息之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并买卖该证券,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最严可处以十年有期徒刑,及非法所得5倍罚金。

  也就是说,李旭利在2009年2月28日之前的违规行为并不涉及刑事责任,其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是在2009年2月28日-2009年5月25日之间近三个月的交易行为。据媒体报道,此次李旭利“老鼠仓”事发所涉及的两只股票为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

  公开资料显示,李旭利1998年至2005年任职于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研究员、交易员、基金经理、投资总监等职务。自2005年参与创立交银施罗德基金以来,2006年6月-2007年7月,李旭利任交银稳健基金经理,2007年8月-2009年5月,担任交银蓝筹基金经理。

  交银蓝筹的公开财务报告显示,从2009年一季度末到二季度末,该只基金期末均未重仓持有工商银行及建设银行。但在2009年一季报中,该基金重仓持有的银行股包括了深发展A (1700万股、2.7元持仓市值)和浦发银行(1492万股、3.3亿元持仓市值),但到了2009年二季度末,其持有的深发展A已增持至2700万股、浦发银行则增持至2539万股。同时,交银蓝筹还重仓了民生银行(7100万股、5.6亿元持仓市值)、兴业银行(1810万股、6.7亿元持仓市值)。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的通报,李旭利的“老鼠仓”不仅涉及到了其执掌的交银蓝筹,同时还涉及交银成长和交银精选,而这两只基金中,李旭利都未曾担任过基金经理,在李旭利此前担任基金经理的另一只基金———交银稳健中,其基金经理郑拓“老鼠仓”的情况也已于近日正式通报。也就是说,从郑拓到李旭利,从交银稳健、交银蓝筹、交银成长到交银精选,交银施罗德基金的投资正副总监以及多达4只基金都被卷入了“老鼠仓”漩涡。

  有业内人士表示,作为出生于银行系的基金公司,交银施罗德的内控应当可以做得更好,但投资总监级别的高管都被卷入“老鼠仓”,且涉案金额和获利金额都位居前列,涉及的产品数目也众多,这不能认为完全是基金经理个人的问题,公司的内控也应存在不小的改进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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