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论谈
“自有资金”不是“自由资金”
2012-07-12     □秦志龙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12年5月,上海采购中心接受某预算单位关于“××等级保护系统”项目的采购任务,预算90万元。

  为提高效率,采购中心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并尽最快速度发布采购信息公告。在报价截止后组织专家进行谈判,谈判小组按照相关规定,推荐最终报价为59万元的A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但采购人代表认为该结果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拒绝对最终结果进行确认,并认为这是单位“自有资金”,无需遵守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

  既然不想遵循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又为什么要委托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显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而即使是委托采购,既然已经进入政府采购程序,就 应 该 遵 循 政 府 采 购 的 规 定 和 规范,不能以“自有资金”为由,否定政府采购。

  另外,笔者认为,对使用财政资金的预算单位来说,根本不存在“自有资金”的概念,所有支出都是纳税人的钱,即使是有行政收费的单位也是如此。不是说,你收来的钱就是你的“自有资金”,让你进行收费,只是赋予你职能。

  同样,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规定“科学选择评审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也就是说,本项目的评审结果完全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其程序也完全合法。

  显然,“自有资金”绝不是“自由资金”,采购人必须遵循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更不能以“自有资金”为借口拒绝接受合法的采购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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