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
2012-07-25          来源:经济参考报

  依程序作废“灾后罚单”更好

  □郭文婧

  北京暴雨让不少车因路面积水而进水熄火“趴窝”,有车主反映次日被贴罚单。对此,北京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进行了说明和纠正。北京市有关领导表示,突发灾害降临时这种处罚是错误的,所贴罚单作废。交管局称对擅自贴条的当事协管员严肃处理,调离岗位。

  北京市表示作废“灾后罚单”,确实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但是,法治社会,任何决策都是需要程序保障的,我们在为作废“灾后罚单”叫好的同时,也应该反思一下其中的程序问题。

  从程序上讲,让“灾后罚单”作废,有两种途径。一是执法部门主动纠错,对暴雨造成熄火“趴窝”的交通违章性质进行认定,从学理上说,暴雨中弃车属“紧急避险”。对于紧急避免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刑法和《民法通则》分别作了规定,但违章停车所承担的是行政责任,我国《行政处罚法》对此并没有具体规定。但我们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实施、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将暴雨中违停作为特殊情况,加以讨论处理。如果讨论的结论是罚单作废,则应该公告作废的依据。

  另一种途径,就是接到罚单的司机,对处罚不服,可依据北京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选择向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外,我们还注意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早在2008年6月11日曾下发通知,取消交通协管员粘贴《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和照相取证工作,这实际上说明了协管员所贴的“灾后罚单”是无效的,根本不存在作废一说。那么,现在又是谁赋予了协管员贴罚单的权力呢?

  法治社会,一切都应该依法而为,都应该讲究程序。虽然我们对作废“灾后罚单”所体现的善意执法大声叫好,但其中存在的程序瑕疵,却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更重要的是,法治社会,应该抓住一切契机进行公众的法制教育。虽然依法定程序、告知法律理由再作废“灾后罚单”可能效率不高,但依法行事的好效果远比一声简单作废要来得更长久一些。

  环保法修改应建立环境责任追究制

  □吴学安

  今年来,江西九江市不断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全面开展环境污染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要求各县(市、区)环保局严格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不断加强环境污染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切实有效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此前,全国人大代表、环境法学家吕忠梅在今年两会上为记者提供了一组数据: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间,全国关于环境问题的信访案件有10万件;2000年时,达到30万件;而到现在每年已达到了100万件。对此,吕忠梅代表呼吁,在环境保护法修改中,应建立政府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保护问责制。

  现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职工患上矽肺病等职业病的,可以获得赔偿或补偿。因为工厂固体污染和水污染导致附近居民生病的,受污染伤害者可以通过打环保官司等途径索取赔偿。但对于时下居住在城市里的居民,如果他们因长期吸入污染比较严重的有害的空气,患上呼吸道疾病或其它疾病,却没有法律救济的渠道。

  不言而喻,遏制或减轻有害气体排放,逐步提高环境质量,理应成为环境部门的紧迫任务。有关部门除了加强对空气质量检测、发布,在重度污染的地区或季节、天气里,积极动员居民进行有效防范外,更主要的是应切实强化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对于日常生产生活中的废气排放监管,当前,急需制定或细化废气排放规则,加重对违规排放有害气体者的处罚。此外,对因排放废气致使居民患上严重呼吸道疾病的,应该视为环境责任事故,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通过完善制度建设,明确责任,让居民减少因污染空气受到的侵害和所付出的健康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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