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逃加拿大八年 中行高山回国自首
2012-08-17     □记者 张莫 实习生 徐子睿 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公安部网站最新消息,潜逃加拿大八年的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高山已于近日从加拿大回国投案自首。这位利用职权之便,非法获得巨额资金的原任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行长以自愿自首的方式回到国内。而细数近年来国内银行工作人员涉嫌经济犯罪潜逃海外的案例,并不少见。他们的结局,或是如高山般自首回国,或是被强制引渡回国。

  潜逃八年终“投案自首”

  高山(原任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行长)在2000年至2004年间,伙同他人采取不法手段,骗取多家受害单位的巨额资金,涉嫌票据诈骗犯罪。案发前,高山及相关涉案人员于2004年12月潜逃境外。

  高山的妻子李雪在其加拿大北温哥华家中强调,高山作出这个决定时深思熟虑,没受到威逼。李雪说,高山认为“已经到了回去面对一切的时候了。”高山返中国投案前,与妻子居住在加拿大北温哥华一所独立屋。李雪称,高山从未向她透露过任何与案件有关讯息,但指高山来到加国之后,一直受雇于他人从事装修行业,每天都辛苦工作赚钱养家。李雪还透露说自己在托儿行业工作,与丈夫在加拿大都完全是自食其力地生活。他们于数月前搬到目前住所。李雪不愿多谈高山返回中国自首后她与女儿高山雪莲日后的生活打算。

  有媒体分析称,高山愿意自行返华投案,与赖昌星遣返或其同案李东哲自首以来未因经济犯罪判死刑有关,加上估计继续合法留在加国愈见困难,干脆自首以换取减刑。

  涉案金额10亿震惊一时

  回顾该案件的整个过程,2005年1月,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前往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分行核对存款余额,发现这家公司在中行河松街支行的人民币2.933亿元存款账户显示只剩下7 .31万元。数日后,东北高速原董事长张晓光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捕。

  后经警方查明,北京世纪绿洲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东哲、中行河松街支行主任高山及张晓光三人互为好友。李东哲行贿张晓光,后者 指 令 东 北 高 速 在 高 山 分 管 的 河 松 街 支 行 开户 , 而 所 存 资 金 大 部 分 被 高 山 转 与 李 东 哲 使用。

  同时,东北高速子公司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也发现其在中行河松街支行的530万元资金不翼而飞。黑龙江辰能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存于中行河松街支行的资金约3.2亿元去向不明,辰能公司总经理赵庆斌跳楼身亡。

  有同样遭遇的还有黑龙江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等数家单位。新华社曾报道,此案涉案金额超过10亿元。有关部门在清查账户时发现,高山早在2000年初便开始对企业存款动了手脚。

  案发后,高山因涉嫌参与金融诈骗犯罪,被警方通缉。但高山以及该案幕后操纵者李东哲,均于2004年12月31日离开中国逃亡加拿大。2007年2月16日,加拿大警方在温哥华逮捕了高山夫妇,罪名是高山的移民申请表职业资料填报不实;涉嫌持有犯罪所得资产;涉嫌国内案件遭中国通缉,以及涉嫌在加国从事洗钱活动等。据悉,其中数亿被该案主要嫌疑人高山、李东哲转移至海外。

  2012年1月,潜逃加拿大7年之久的李东哲也已从加拿大回国投案自首。

  外逃银行巨贪结局各不同

  近年来,国内银行工作人员涉嫌经济犯罪潜逃海外,不论是投案自首还是被引渡回来,并不少见。

  2011年11月,海南临高农行支行行长陈建学潜逃8年后自首。经调查,陈建学此前操纵营业所相关人员采取直接盗支企事业单位存款、虚增存款、发放虚假贷款和虚假挂失、提前支取储户存款等手段贪污挪用公款。该案件形成的风险资金总额达3000余万元,而主犯陈建学个人涉案总额达2300余万元。该案不仅是2003年海南案值最大的经济案,而且案件最复杂,作案手段达20多种,作案无规律,无章法,涉案单位几乎是“全员作案”,而且几乎每天都作案,随意性很大。该案共立案查处贪污、挪用公款34人,63人被中国农业银行海南省分行给予行政处分,而主要犯罪嫌疑人陈建学一直潜逃在外直到其投案自首。

  2009年10月,被中国警方通缉的经济犯罪嫌疑人沈磊被引渡回国。沈磊是原浙江杭州某银行省分行下属支行的客户经理,涉嫌划盗银行资金,其涉案金额更高达近一亿元人民币,给银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于2009年4月逃往阿尔巴尼亚。之后,我国正式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沈磊发布红色通缉令,请求阿尔巴尼亚将沈磊引渡回国。2009年6月,沈磊在私企老板的陪同下,准备乘坐意大利航空公司航班经罗马回国自首。在飞机起飞之前,阿尔巴尼亚机场警察依照我国发出的红色通缉令将其二人抓获,并在10月将其引渡回国。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人曾表示,据不完全统计,境外追逃案件中,职务犯罪嫌疑人潜逃时间最长的已经超过25年,一般的都超过了1年。因为赃款赃物是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在境外生存的物质基础,如果能够摧毁这一物质基础,在境内能够有效地阻止其外逃的企图和可能,在境外可以有效地打压其生存的空间,迫使其自愿回国自首,或最终被强制遣送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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