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担大病风险新机制引入“社会保险再保险模式”
大病医保新政利好人身险公司
业内人士称,新业务在保费收支上对商业保险机构存在挑战
2012-08-31     □记者 李唐宁 曾亮亮 孙铁翔 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8月30日公布,提出允许利用基本医保结余基金,招标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建立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分析人士指出,尽管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但是《意见》出台对我国长期萎靡的商业健康险行业来说,无疑是一剂强心针。

  《意见》明确,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在保障水平上,大病保险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此外,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庹国柱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因为在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保险等制度不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启动之初并未覆盖大病风险,保障水平比较低,少则几千块钱多不过一两万元的报销上限对遭遇大病的家庭来说杯水车薪。

  “人民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比较重。大病医疗保障是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当中的一块短板。而基本医保基金存有不少结余,累计结余规模较大。因此,有必要设计专门针对大病的保险制度。”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指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功能的拓展和延伸,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截至2011年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2.2亿人,新农合参保人数达到8.32亿,因此,新制度受惠人群超过10亿。在保障形式上,经过“湛江模式”、“太仓经验”等实践,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终确定了基本医保与商业保险结合的模式,采取政府委托办理、购买服务等方法,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结余中划出。  (下转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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