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10%
国务院要求研究建立正常调整机制
2013-01-10     □记者 李唐宁 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这是我国连续第九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生活,2005年至2012年,国家已连续8年较大幅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2012年调整后,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达到1721元,与2005年调整前月人均700元的水平相比,8年累计月人均增加1021元。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行业间的养老金水平仍有较大差距。记者初步统计,2012年全国有18个省份公布了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水平,其中西藏以2700元居首,北京2510元列第二,浙江和青海也都超过了2000元,但位居末位的江西和吉林仅分别为1514元和1370元。

  不仅如此,同一省份的不同地市之间也有差别。福州市2012年调整后人均养老金为1575元/月,低于福建省月人均1643元的水平,而当年厦门市企业平均养老金水平已经提高到了2268元,提高的幅度达到13.4%。

  对此,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韩永江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考虑到经济环境变化、物价水平提高等因素,连续提高养老金水平是必然的要求,但在提高的过程中更需要注意地区间和行业间的匹配平衡。

  “目前来看,一方面养老金水平错配普遍存在,有些中西部地区养老金水平很低,但当地物价水品并不低,此外,同一城市中,不同企业间退休待遇差距可能很大。另一方面,对于人均寿命增加等因素对养老金发放的影响还没有做出战略性的准备和规划,什么时间调整、按照什么指标调整、遇到重大问题怎么调整,都缺乏明确的规章和制度。”他说。

  韩永江建议,退休工资水平测算和调整机制有必要尽快建立,改变目前“救火式”的应急调整,形成长远的、宏观的调控机制。

  对此,国务院常务会议也做出了安排,要求研究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确保企业退休人员生活水平保持稳定并逐步提高。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企业退休高工、高龄人员等群体适当再提高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有关规定予以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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