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推进资产证券化
2013-03-07     □全国政协委员 马蔚华 来源:经济参考报

    从2005年起,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已经历时7年,但累计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尚不足2000亿元,市场流通存量仅数百亿元,与我国庞大的经济金融总量相比微乎其微。资产证券化的空间巨大,但市场培育和创新明显不足,市场发展相对缓慢,资产证券化在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尚未有效发挥。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应尽快完善有关配套机制,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在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上,一方面需要遵守国际会计准则,特别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号-合并财务报表》2013年1月1日起生效,新准则判断特殊目的实体(SPV )能否出表的依据更为全面和严格。另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证券化资产能否出表的问题上具有相当的裁量权,这对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和市场的发展构成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建议由财政部组织监管部门和有关各方,对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核算处理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制定兼顾最新国际会计准则并符合中国国情的核算标准和规范。

    第二,依据风险实质,取消或降低发起人持有次级份额下限,放宽对资产证券化的资本计提标准。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尚处于起步阶段,基础资产风险总体可控,结构设计非常简单,基本无再证券化结构,因此建议取消或降低发起人持有次级份额下限,通过市场机制约束和防范发起人的道德风险,并在资本计量和扣除规则上适当放宽,鼓励银行开展资产运营。

    第三,建议在不影响所转让资产实际债务人权益的前提下,通过立法简化这一程序性要求,明确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已办理抵/质押登记的担保权益应随着已出售资产的转移而转至SPV名下,抵/质押登记部门应配合发起人与SPV批量办理相应的抵/质押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建议抵/质押登记管理部门,就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变更登记等拟订专门的办理程序和收费标准。

    第四,完善市场交易制度和机制,扩大资产证券化市场参与主体,提高市场流动性。一是健全资产证券化产品托管、结算和流通转让机制,适时推出做市商制度,完善做市商报价机制,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流动性;二是探索推进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的互联互通,促进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场内交易和柜台发行;三是积极探索包括融资融券、期权、期货等多种交易方式,形成多层级的资产证券化市场。

    第五,在制度健全和管理规范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市场化发行机制,强化风险监管,简化审批流程,建议将产品审批制改为主体资格审批制和产品注册制。特别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与通常的信贷资产转让相比,在法律和会计处理等层面更为严谨,资本计提与风险管理标准更为严格,信息披露透明度更高,具备“阳光化、透明化、规范化”的特点,从而能够有效监管。同时,经过近年来的广泛试点,我国资产证券化常态化发展的基础条件已经具备,建议在总结经验和完善制度的基础上尽早结束试点,取消产品准入、额度规模、资产类型等核准限制,鼓励创新,促进资产证券化从试点阶段转入常态化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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