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
2013-04-10      来源:经济参考报

    器官移植事业需要法律推动和规范

    □刘武俊

    据报道,我国器官捐献信息管理系统将在今年6月运行,每个愿意捐献器官的人,都可以通过在线登记的方式成为器官捐献志愿者。同时,捐献者家属以及已登记的志愿捐献者将获得优先移植权。人体器官捐献人道救助基金也正在筹建当中。

    器官来源严重匮乏是移植事业的最大瓶颈。原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曾感叹:器官移植事业已经到了“生死存亡”的时刻!如何尽快解决器官捐献来源问题,进一步依法规范器官捐献工作,实现器官捐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这是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现实问题。

    长期以来器官移植主要依赖死刑犯器官捐献,随着我国死刑判决的逐年减少,如果不能建立一个公民器官捐献体系,移植将成为“无源之水”。亲属间活体器官捐献由于会对捐献者造成创伤和健康隐患,同时也滋生伪造亲属关系的器官买卖市场,这一渠道也不宜提倡。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解决器官来源的最佳途径。

    器官捐献“太少”的背后是供体渠道的“不畅通”以及立法的缺失。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我国器官移植管理初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但这部行政法规的立法缺憾甚多。建议必要时将条例升格为法律,制定法律层级更高的《人体器官捐献法》。在升格为法律条件尚不成熟之前,应当尽快修改完善现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依法建立一个符合伦理的、可持续发展的器官来源体系以及透明公平的器官分配机制,从法律和伦理上妥善解决器官来源问题。依法清剿器官黑市,严厉打击非法进行的器官移植手术。依法建立有效的器官捐献风险控制机制,依法控制人体器官捐献潜在的法律风险。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国家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开展、确定预约者名单和协调器官使用,但条例并没有明确具体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导致工作难以落到实处。现行《条例》的主要目的,在于规制医疗机构不规范的器官移植行为,较少规定关注如何推动器官的捐献。期望有关部门加快器官捐献立法,为中国器官捐献事业撑开法律的保护伞。

    对职务犯罪都应适用财产刑

    □杨涛

    “当前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的处罚金、没收财产等规定较少,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犯罪的惩治力度。少数犯罪分子甚至有‘一时服刑、刑满享受’的思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完善相关法律,实现职务犯罪财产刑的全覆盖,以有效震慑犯罪分子。

    职务犯罪主要是指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这些犯罪通常都是一些“贪利型”犯罪,即犯罪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钱财。按理说,对于这些“贪利型”犯罪,就是在惩罚时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让他们得不偿失,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但现实的情形却不容乐观。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诸多职务犯罪并没有规定财产刑,诸如挪用公款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等。有些职务犯罪虽然规定了财产刑,但也是对处以一定刑期以上刑罚的才并处财产刑,例如对行贿罪只有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才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种状况造成司法实践中对职务犯罪适用财产刑较少。

    虽然即使不对职务犯罪分子适用财产刑,他们也会受到经济上的惩罚,这就是追缴犯罪分子的赃款、财物,但这在经济上并不足以让他们伤筋断骨。因为,对于相当多的犯罪分子来说,司法机关查处都存在一个“犯罪黑洞”的问题,也就是出于时代久远、侦查力度、证据缺失以及有些行为在法律上性质难以界定等原因,犯罪分子被司法机关查处的犯罪事实和犯罪金额,往往只占一部分。他们被司法机关查处后,即便被司法机关追缴了被发现的赃款,他们还剩下许多钱财供出狱后挥霍,或者留给家人享用。这种财产上的惩罚,不足以惩罚犯罪分子本人,也不能震慑潜在的腐败分子。

    如果我们对所有职务犯罪都适用财产刑,而且财产刑还处罚比较重,例如,受贿100万,不但要追缴这100万,还要处以罚金200万,那么,就能更有效地堵塞“犯罪黑洞”,迫使贪官吐出更多的钱财,让他们得不偿失。

    当然,我们也不能将打击职务犯罪的希望全寄于财产刑。如果我们执法不严格,财产刑规定再严厉,也只是一种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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