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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2      来源:经济参考报

    在参与主持编制《条例》(草案)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看来,设置48%这一红线将改变过去年利率超出120%也没有政府干预的局面。

    《条例》送审稿对民间融资做了诠释和定义,即民间融资包括民间借贷和私募债券、私募基金等货币资金融通活动。其中明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企业只要通过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的备案登记,就可取得在温州市区域内的私募债券的发行和转让权利,这有利于地方企业融资能力的增强,满足企业融资的差异化需求。”李有星介绍,“私募基金则是向温州市区域内不超过200个的适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投资者按照契约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非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私募基金资金来源于民间小额资金,主要投资于中小微企业股权、私募债券等非证券投资类项目。”

    在民间融资服务方面,《条例》送审稿还重点就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民间资金经营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机构的设立、市场准入条件、经营模式和特殊规制等作了规定。

    据了解,浙江地区民间融资以网络借贷平台的形式迅速扩张,吸引了包括资产管理公司在内的各路资本参与投资。上海银监局一位人士认为,“这种网络借贷平台盈利模式是从每笔借贷发生金额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佣金,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人看好这个行当,贷款人也有了除银行、小贷公司、地下钱庄、典当行等机构之外更多的融资渠道。不过,这种借贷平台仍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也没有一个成熟的征信系统,一旦发生大规模信用违约,给市场带来的冲击不可估量。”

    也有业内专家认为,这种基于网络的、新型的民间小额互助式借贷模式,将成为民间融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体经济的资金瓶颈正在倒逼这种草根金融体系加速成形。中国社科院中小企业研究中心理事吴瑕分析称,民间借贷交织着规模、价格、结构以及违约等风险,近两年的小企业民间高利贷危机表明,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有相当比例的资金并没有进入实体经济,而流向了“钱生钱”的投机性利益链条中,这使得民间融资潜在的危机浮出水面。

    吴瑕建议,在规范民间融资的同时应当加快建立征信体系和服务体系。“人民银行可牵头与地方政府、金融服务机构之间的合作,加强银行、工商、行业协会和个体民营经济协会之间的协调沟通,建立民间借贷监管中心,对民间借贷的规模、用途、利率进行全方位监管,及时向社会各界发布动态信息,引导民间借贷理性发展。同时,加大民间借贷信息点的设置密度,全面、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资金量、利率水平、交易对象,全面分析民间借贷的社会效果,为有关 部 门 制 定 宏 观 政 策 提 供 数 据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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