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翻倒,面对满地散落货物,许多人认为“法不责众”或“不捡白不捡”,加入了“捡”的行列。岂不知,此举会捡来自己的犯罪。
哄抢,并非法不责众
【案例】
2013年2月13日,一辆货车为避让突然横穿公路的行人而侧翻在路边,满载的食品撒落一地。目击者刘怡面对食品蠢蠢欲动,但苦于人手不够遂转身去叫村民。随着村民越聚越多,人群骚动越来越大,刘怡再也忍不住,叫到“下去抢东西”。因有货主、司机呵斥,围观村民有所顾忌。刘怡一边继续高喊“拿啊,怕什么?”一边带头跳下去翻捡自己需要的食品。56名村民随即一涌而下。仅仅一个小时,35万元的食品便被疯抢一空。直到被判处刑罚,刘怡仍一脸迷惑:不是说法不责众吗?又不是我一个人捡的,怎么偏偏要我担责?
【分析】
刘怡确已构成聚众哄抢罪。该罪是指聚集多人,公然哄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刘怡的行为与之吻合。一方面,刘怡属于首要分子。即在整个哄抢活动中起着鼓励、煽动、倡议作用。另一方面,刘怡已聚集公然哄抢。即叫来众人,当着货主、司机等所有者、保管者、守护者的面,公然将食品抢走。再一方面,本案涉及金额巨大。根据司法实践,一般将聚众哄抢财物价值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确定为“数额较大”,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则属“数额巨大”,而本案竟达35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即其他参与哄抢的村民亦难辞其咎。
强抢,自然属于抢劫
【案例】
2013年3月10日,一辆满载西瓜的货车因拐弯时方向把握不及而翻入稻田。并未受伤的司机和两名货主随即一面打电话求助,一面围在四周防止别人抢拿西瓜。恰恰骑摩托车经过的梁烽斌停下车去抱来两只西瓜。一名货主见状,遂上前制止并试图夺回西瓜。梁烽斌恼羞成怒,挥拳就打:“老子吃你两只西瓜何必如此当真?”货主被打得鼻梁骨折导致轻伤。货主见其蛮不讲理,更担心其他围观者乘机哄抢,只好眼睁睁地看着其离去。令梁烽斌始料不及的是,只是“捡”了两只价值20余元的西瓜,却被换来三年有期徒刑。
【分析】
梁烽斌已构成抢劫罪。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梁烽斌的行为已与之相符。一方面,梁烽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西瓜虽已散落在稻田,但并不能因此改变或否定货主对西瓜的所有权,更不等于西瓜便成了无主财产,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处置。梁烽斌未经许可而“捡”走西瓜,显然是对货主所有权的侵犯。另一方面,梁烽斌已“当场使用暴力”。即面对货主制止却挥拳就打,借以排除货主的反抗,从而劫取西瓜,且已导致货主鼻梁骨折的严重后果。再一方面,抢劫价值的多少并不影响梁烽斌的犯罪构成。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前述两点,金额的多少并非必要要件。即梁烽斌并不因为所抢的只是两只价值20余元的西瓜而“冤枉”。
偷抢,照样构成抢夺
【案例】
陈立刚一直想拥有一台属于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但苦于囊中羞涩而一直未能实现。事有凑巧,2013年4月11日上午,陈立刚从工厂下班回家途中见一辆货车翻倒在路旁,而散落在地的物品中恰恰有数十台单价为15000元的某名牌笔记本电脑。陈立刚怦然心动:“何不乘机捡上一台?”苦于现场有很多人守护,一时无从下手的陈立刚只好静静等待。半个小时后,因身边的守护人员去拿矿泉水解渴,陈立刚乘机捡起一台笔记本电脑就跑。自以为得计的陈立刚没有料到,不仅笔记本电脑被追回发还货主,自己也因此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分析】
陈立刚已构成抢夺罪。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陈立刚之举已经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陈立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货主财产的损害结果,却为达到自身非法占有之目的,刻意追求该结果发生。另一方面,陈立刚已当着守护人员的面,借守护人员去拿矿泉水解渴之机,乘其不备,公然抢走笔记本电脑。再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鉴于本案涉及金额达15000元,也就决定了陈立刚难逃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