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总额或达35亿元超上市以来净利润总和四成
投资者索赔光大证券难在何处
2013-09-06     □记者 吴黎华 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证监会日前公布了对于“8·16乌龙事件”的肇事者———光大证券的处置结果,并提醒投资者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参考报》记者从数位证券维权律师处了解到,尽管目前存在索赔意向的投资者不少,但由于存在种种的困难,投资者的诉讼索赔仍然面临一些风险,迫切需要最高法院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来予以支持。

    多地投资者呼吁联合维权

    稍早之前,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对于光大证券的处理结果,其中认定,事件发生后,光大证券及其事件相关人员在考虑对冲风险、调剂头寸、降低可能产生的结算风险时,采取了错误的处理方案,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反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表示,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即着手反向交易,明显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据此,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光大证券在8月16日13时(公司高管层决策后)至14时22分转换并卖出50E T F、180E T F基金以及卖空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构成《证券法》第202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0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证监会表示,《证券法》第76条第三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投资者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受到的损失,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实际上,在证监会公布了处罚结果以后,尽管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未下达,已经有投资者提起了对于光大证券的索赔诉讼。一名上海股民已向静安区法院递交诉状,向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索赔炒股损失99302.35元。目前,这起案件尚处于审查受理阶段。

    这位股民声称,在光大证券董秘否认了“乌龙”传闻后,他在下午开盘后买进“中信证券”股票,买进价格为每股11 .90元,共买入91300股,成交金额108.64万元,佣金325.94元,过户 费54 .78元 。 但 之 后 , 随 着 光 大 证 券 卖 空E T F、卖空股指期货合约及14时22分发布公告后,大盘回落,原告购买的中信证券股票也一路下跌,原告当日收盘被套。为避免损失加大,原告只能于8月20日上午将股票以每股10.83元价格全部卖出,佣金297.28元,印花税990.99元,过户费54.9元,共计损失99302.35元。

    广州一名股民也向番禺区法院递交诉状起诉光大证券和上交所,要求两者共同赔偿7万元。而南京和温州等地的投资者也准备行动,一些地方的投资者还呼吁联合起来进行维权。

    “这几天不断地有股民和机构投资者打电话来询问关于光大证券乌龙事件索赔的相关问题,索赔金额在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由于部门尚未发布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先做了索赔预登记。”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证券维权律师厉健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律师宋一欣也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目前打电话来咨询的投资者很多,其中股指期货方面的赔偿金额较大。

    律师们说,在证监会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预计会有更多的投资者向光大证券进行索赔。此前,有媒体称光大证券可能将面临最高达27亿元的索赔额度。据不完全统计,A股市场8月16日当天有超过45万户投资者跟风买入,其中机构投资者有1600多户。

    损失或超上市4年半来净利润总和四成

    对于刚刚领到了证监会高达5.23亿元天价罚单、包括董事长在内的多名高管相继引咎辞职的光大证券来说,汹涌而来的索赔潮无异于一颗定时炸弹。

    2012年年报显示,光大证券去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36.52亿元,同比下滑18.82%,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 .03亿元,同比下滑35.06%。在各项业务构成中,其自营投资业务实现收入16573万元,同比增长77%。而在2013年上半年,光大证券则实现营业收入23.92亿元,同比增长13.24%;实现股数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11亿元,同比下滑2.22%。在各项业务构成中,其投资业务实现营业收入3.16亿元,占比为13.20%。

    光大证券此前曾表示,当日盯市损失约为1.94亿元,再加上罚没的金额5.23亿元,即使不计算自营业务停止、新业务暂停审批以及后续投资者索赔诉讼带来的损失,光大证券此次损失的规模也将达到7.71亿元之巨。这是2012年全年净利润 的7 6 .9 %, 是2 0 1 3年 上 半 年 净 利 润 的95.1%。而如果以27亿元的索赔总金额计算,光大证券在此次乌龙事件中的损失将达到惊人的34 .71亿元,这个规模,是其2012年净利润的3 .46倍,是2013年上半年净利润规模的4 .28倍。实际上,自2009年8月18日上市以来,光大证券在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和2013年上半年分别实现净利润28.3亿元、22.0亿元、15.4亿元、10.03亿元和8.11亿元,合计为83.84亿元,上述34.71亿元的损失金额,已经达到了光大证券上市以来总利润的41.4%。

    中诚信国际近日出具报告,将光大证券的主体信用等级从A A A下调至A A,调整评级展望至负面,同时决定维持光大证券2013年第四期和第五期短融券的债项等级为A -1。中诚信国际说,来自监管及其它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管措施、业务限制和可能的来自投资者的民事诉讼或赔偿诉求将给公司的自身经营、管理架构和财务表现带来重大影响。

    民事索赔仍临重大障碍

    不过,对于股民和机构投资者来说,糟糕的消息是,针对光大证券的民事索赔诉讼,仍然面临着不少的障碍。

    据了解,2007年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相关文件规定“关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案件的审理问题。修订后的证券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当前,对于投资人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相关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审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是民商事审判一项全新的工作,受理此类案件的法院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沟通,注意总结和积累经验,最高人民法院也将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包括对适用证券法方面的系统性司法解释。”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为止,国内仅有三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最早是2008年股民诉陈建良案,庭外和解原告撤诉;2009年股民诉潘海深案败诉;2012年股民诉黄光裕案败诉。

    厉健说,投资者应当依法索赔、理性维权,避免草率起诉败诉遭受“二次伤害”。在证监会作出正式处罚决定后,可以联系向专业律师咨询索赔事宜、委托起诉,尽量规避诉讼风险。他强调,根据最高法院相关文件,内幕交易案件起诉应符合前置程序、法院管辖有特别规定,目前证监会尚未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投资者起诉时机尚未成熟,在证监会公布正式处罚决定后,投资者可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面,虽然《证券法》76条明确规定赔偿义务,但是由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至今没有出台,导致因果关系、损失认定等非常困难,因此,投资者索赔诉讼有一定风险。

    宋一欣则表示,希望证监会督促光大证券参考平安证券在万福生科议案中的做法,尽快设立赔付基金,另外,则希望以此为契机,促使最高法院尽快出台有关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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