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八项禁令保护消费者权益
2013-09-06     □记者 蔡颖 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日前,中国银监会发布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指引》针对侵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出了八项禁止性规定,同时提出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制度保障要求。

    针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指引》提出八项禁止性规定,即: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不得在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中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不得主动提供与银行业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不得在未经银行业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向银行业消费者误导销售金融产品;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无故拒绝银行业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不得在服务中对残疾人等特殊银行业消费者有歧视性行为。

    《指引》提出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制度保障要求,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涉及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事前协调和管控机制,在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审批准入、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落实有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部规章和监管要求。

    《指引》同时规定了监管部门对于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职责,特别是对经查实的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必要监管措施,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履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引》强调了“预防为先、教育为主、依法维权、协调处置”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原则,是一种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由被动解决纠纷向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转化的有益尝试。

    据介绍,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纷纷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从国内的情况看,随着金融创新活动不断加速,银行业产品和服务呈现多样化、专业化趋势,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引致的消费纠纷日渐增多,社会各界迫切希望出台专门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规章制度,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这样的背景之下,银监会于去年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专门推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并开始建章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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