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漏洞致曲线借壳频现
2013-12-13     □曹中铭 来源:经济参考报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近日在回答有关退市制度的记者提问时表示,要“推动存在退市可能或需要的公司在法律、规则框架内主动退市,健全完善交易所市场与场外市场对接机制,疏通退市公司转板挂牌交易和重新上市渠道”。企业为上市挤得头破血流,ST类绩差公司为保壳各显神通,要让上市公司主动退市显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此前,为了能够在市场中继续“混”下去,存在退市风险的公司使尽浑身解数,借壳上市即为手段之一。但是,随着证监会发布《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借壳上市标准与IPO等同、不得在创业板借壳上市等规定的实施,以及IPO新政中注册制雏形露出端倪,这一系列举措预示着借壳上市门槛大幅提高,也意味着今后壳资源价值严重打折。即使如此,为了规避退市风险,或为了完成借壳,上市公司可能通过“曲线”的方式来完成借壳上市的操作。

    事实上,自2011年9月《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开始实施以来,借壳上市标准与IPO趋同背景下,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发挥其“创新”精神,本为借壳上市的资产重组行为,最终通过方案设计“巧妙”地规避。不仅没有违规,相关企业借壳也得以实现。皆大欢喜之下,市场游戏规则遭到践踏,也凸显制度建设方面存在漏洞。

    12月6日,*ST黄海公告称,其重大资产重组购买资产完成过户手续。虽然上市公司声称两次购买资产系两个独立事项。但*ST黄海在控制权变更后,首先以现金收购部分拟注资产,且账面总值控制在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线下,然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尽管第一次购买的资产在此后重组中置出,但第二次购买资产前其“资产总额”已明显“被放大”,即使第二次购买的资产总额超过第一次购买资产前的“资产总额”,但只要不超过第一次购买资产后的“资产总额”,其仍然不触及借壳上市红线,其资产重组行为也无须与IPO趋同。如此精心安排下,其借壳上市被化于“无形”。

    一些本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为了达到目的,利用借壳上市规则漏洞频频得手。为了保证《通知》的顺利实施,也为了防范上市公司利用漏洞牟利,对于市场频现的“曲线”借壳现象,监管部门有必要保持高度警惕。笔者以为,应对《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进行相应修改。

    其一,禁止上市公司对同一资产实施两次或以上的购买行为。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达到其报告期末资产总额比例100%以上的即构成借壳上市,为了低于100%的比例,同一资产有可能被两次甚至是多次“装入”上市公司,以完成借壳,此种行为必须禁止。

    其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禁止配套融资行为。一些上市公司为了避免陷入借壳上市的“陷阱”,常常先定增再融资,然后利用募资购买原本占上市公司比重100%以上的标的资产,以此规避借壳上市。

    其三,无论上市公司发生多少次资产重组行为,标的资产所有人持股累计比例不得超过控股股东持股比例。此外,像上述*ST黄海这样通过多次操作最终实现借壳的资产重组也应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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