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
2013-12-17      来源:经济参考报

    “金骏眉”案是一堂知识产权课

    □吴学安

    作为高端红茶的代表,“金骏眉”究竟是企业商标,还是红茶的通用名称?报载,近日,北京市高院针对由“金骏眉”商标引发的商标异议复审案做出二审判决,最终认定“金骏眉”是一种红茶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不应作为商标注册,并据此判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做出裁定。

    所谓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指的是某一行业通用的或公众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图形、型号。根据商标法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早在2005年,当时在福建正山茶业公司担任制茶师的梁骏德研发出新品种茶时,正山茶业并没有立即注册商标。最初研发的几人还写出了介绍制作工艺的《骏眉令》,交给同村的其他茶厂,一起推广生产金骏眉。随后,桐木关村内各家茶厂的金骏眉制作工艺已经相差无几,金骏眉也旋即跻身知名茶行列,身价倍增。从2007年起,多家企业申请金骏眉注册商标,均被驳回,由此开启了金骏眉长达五年的商标之争。

    近年来,因通用名称引发的商标纠纷屡见不鲜,如“解百纳”红酒、“木糖醇”口香糖、“小肥羊”火锅、“双黄莲蓉”月饼、“小农占”大米等等。因此,企业在推出新产品的同时,一定要强化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避免品牌的通用化。一方面,时下有些商家打破行业惯例,企图占用某通用名称并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该通用名称,以此排挤其他竞争者。这种行为既不道德,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这些商家用通用名称注册商标,虽然有可能注册成功,但却冒了很大风险。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在实践中,通用名称并无绝对的标准。一方面,是权利人极力强调自己的智慧付出;另一方面是相关群体要分享公共财富,强调利益平衡。准确把握事实、适用法律是十分重要的。权利人在策划商标时,应当接受专业人员的意见,规范使用,明智使用,在发展品牌的道路上选对方向,否则辛勤培育的品牌很可能成为公众共享的果实。

    中烹协凭什么要求工商局道歉

    □刘鹏

    12月12日,中国烹饪协会发表公开信,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对北京市工商局发布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公开道歉。对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这次罕见的激烈冲突,北京市工商局当日保持了沉默。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常务副会长邱宝昌律师认为,工商部门认定霸王条款不存在依据不足和效力不够的问题,部分企业对此次公布的规定存在误读。

    此前,北京市工商局出台《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规,将一些餐饮企业规定的“禁止自带酒水”等划入了霸王条款。中国烹饪协会作为一个餐饮企业的联合性组织,代餐饮企业说话、争取利益,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如果觉得北京市工商局的相关规定侵犯了餐饮企业的权益和利益,也完全可以通过正常途径,比如以向国家工商局递交相关资料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凭什么要求工商局道歉?

    况且,工商局的相关规定并没有错,也不存在法律依据不足和效力不够等问题,更没有对餐饮企业和中烹协造成名誉与利益上的伤害,为什么要道歉?拿“禁止自带酒水”来说,这不仅是一个民众公认的霸王条款,也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它确实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投诉维权权等权益。工商局作为一个执法机构,制定相关监督处理办法,是职责范围之内的事情,也享有监督和叫停餐饮企业有损消费者霸王条款的权力,凭什么向中烹协道歉?

    至于“减少订席须提前十五天告知,否则全额收费”、“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等,明显是保护餐饮企业的单方面规定,是有损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不仅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是有违合同法等法律精神。对此,工商局当然是可以出面叫停的。退一步说,就算叫停叫错了,只要没有给相关企业带来名誉与利益等损失,也不至于要道歉。

    中国烹饪协会要求工商局道歉,实在太过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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