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新股高价发行要对症下药
2014-01-22     □曹中铭 来源:经济参考报

    IPO新政背景下的新股发行呈现出两大格局,一是新股发行无超募无老股转让,二是因存在超募启动老股转让。监管部门在IPO新政中推出存量发行机制,一方面是为了防范新股高超募现象的重演,另一方面显然是为了减轻大小非解禁后对市场的冲击。愿望虽好,却留下漏洞。

    2009年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后IPO重启,新股实施市场化发行,但却导致高价、高市盈率、高超募的“三高”发行大行其道,也广受投资者诟病。此后监管部门又连续实施两次改革,并且设置了发行市盈率25%的“高压线”,然而新股“三高”发行问题仍然突出。正是在此情形下,新股发行出现第八次暂停,监管部门亦不得不启动新一轮IPO改革。

    自去年首批五家公司获得发行批文以来,各家公司便先后启动IPO程序,而最终的询价结果显示,新股发行市盈率低于30倍甚至是20倍的并不鲜见,但也有某些企业的发行市盈率高高在上,亦凸显出其发行价格的高企。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规定,发行人应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新股数量不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可以通过转让老股增加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新股发行超募的资金,要相应减持老股。因发行价格较高,导致公开发行的新股数量少了,发行人为了满足上市的条件,不得不转让老股,最终导致发起人能够以较高的价格套现。

    客观上,IPO新政下,新股发行从高价、高市盈率、高超募的“老三高”,正向高价、高市盈率、高价套现的“新三高”转变。显然,无论是“老三高”还是“新三高”,都不是IPO制度改革的初衷,也是市场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但是,当“新三高”已成为现实时,监管部门有必要通过制度完善或深化改革的方式来解决相关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监管,本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主要从三个方面对新股发行过程进行监管,重点在于从发行市盈率着手抑制新股高价发行。

    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高市盈率发行的问题,也就意味着“新三高”发行同样会发生。毕竟对于发行人与中介机构而言,连续三周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与发行人股东能够高价套现以及保荐人能获得更多的承销费而言,实乃“小巫见大巫”,个中孰重孰轻显然不言而喻。在巨大利益驱使下,发行人与中介机构更希望以时间换取价格上的空间,进而获取最大的利益。

    现有数据显示,新股发行市盈率越高,老股转让占发行量的比例就越高,发行人股东从中获得的利益就越多。如我武生物发行市盈率39.31倍,老股减持占发行量的56.44%;安控股份发行市盈率39 .54倍,老股减持占发行量的63.15%;全通教育发行市盈率51.37倍,老股减持占发行量70.55%;奥赛康发行市盈率67倍,老股减持占发行量78.61%。像全通教育、奥赛康等,与其说上市是为了发行新股,倒不如说是为了“发行”老股更为确切。

    因此,要抑制新股高价发行,防范老股高价套现现象频频出现,只需从老股转让占发行量的比例上采取对策即可。如果监管部门出台新规,老股转让占发行量的比例不得超过40%,新股“新三高”发行的症结便可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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