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薪酬标准和程序应尽快出台
2014-01-22     □郭文婧 来源:经济参考报

    就在北京传出公务员蓄势涨薪之时,南方的深圳立刻遥相呼应。1月19日,在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深圳代表团的讨论中,多位代表呼吁给公务员加薪,理由是企业员工年薪已达三十多万,比邻的香港公务员则收入很高,“公务员也是人,需要养家”。(1月20日《南方都市报》)

    每一次公务员涨工资,也几乎都会带来社会舆论的一片质疑之声;而长时间不涨工资,又在公务员群体内部带来一片抱怨之声。背后是两个“悖论”:一个“悖论”是在公务员抱怨收入低、福利差的同时,争夺公务员“铁饭碗”的竞争却越来越激烈;另一个“悖论”是公务员拿来比较的统计数据显示其它职业收入增长快,而被拿来比较的人们却抱怨“无感”“被增长”。问题的实质,一是公务员的工资标准究竟该如何确定?二是公务员的工资调整究竟应该遵循怎样的程序?

    公众看待公务员的工资,不是看的个别地区和个别公务员,而是作为一个群体看待的,因此,公众质疑公务员涨工资的理由,一是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基本都比各地规定的最低工资高3到8倍,公务员再涨工资确实让很多人眼红;二是公务员的收入稳定,又和“铁饭碗”、“高福利”联系在一起,尽管中央各种“禁令”之下灰色收入可能减少了,但依然不能只简单看工资条上的数字;三是如果公务员待遇不好,为什么还有无数人削尖脑袋也要进入公务员队伍?

    从公务员自身的角度来看,他们的抱怨也是可以理解的。一来公务员工资收入与一些私营部门以及大国企单位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二来大多数基层公务员也主要是拿着工资过日子,也和普通百姓一样,面临着生活压力;三来要求涨工资是每个劳动者的权利,企业员工加班还有加班费,而公务员加班却没有加班费,希望劳动的付出与收入成正比也十分正常;四来与国外的公务员工资,特别是那些高薪养廉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相比,我国公务员的工资收入确实不算高。

    而我国的法律关于公务员工资的规定,只是说“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至于如何“相协调”“相适应”却没有规定,如何“提高”也没有程序规定,以至于公务员工资的调整变成了在“财政收入”基础上看领导的意思,公务员工资的增加也演变成了内部“秘密”,从而造成了不同系统、不同地域、不同级别公务员因收入差距而抱怨,也因为社会信任度降低、合法性不足,导致公众意见较大。

    公务员涨工资本身不是一个问题,问题是得先给公务员的工资水平确定一个公认的参照,确定一个调整的规范透明程序。在西方法治国家,法律基本上都明确规定,公务员必须与同一地区私营企业同等工作性质的职工工资标准一致,公务员工资的调整幅度必须适当低于工资成本指数,还必须得到民意机关的通过才行,同时,还有公务员工资“阳光透明”、“最高封顶”的相关法律。总之,公务员涨工资,不仅是一个经济收入的问题,更是一个政府诚信与透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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