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个人消费贷款的陈年往事,竟成了高先生的一块心病。高先生称,由于在其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消费贷”变成了“房贷”,使他至今迟迟无法再次购房。
《经济参考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广发银行,该行相关人士表示,经查阅,在广发银行的系统中,包括房屋按揭贷款申请书等重要文件,都是由高先生同意并签署的,且高先生是抵押了妻子的房产购买了广州市的一套二手房。
对此,一位股份制银行支行行长表示,这种抵押一套房来购买另一套房的做法是不被政策允许的。
来自上海的高先生日前通过新浪财经“2014年金融315曝光台”反映了这一情况。他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07年,他向广发银行申请办理了一笔35万元的消费性抵押贷款,抵押物是妻子在广州的一处房产。大约在两年之内,高先生还清了该笔贷款。
本以为贷款还完就完了,没想到直到2012年,高先生想在上海贷款购房时,才发现此前的“消费贷”内含蹊跷。
“我在查询自己征信记录时,系统里竟然显示我此前在广州已经贷款购置过一套住房。系统还显示该笔贷款正是2007年在广发银行办理的。”高先生心里很是纳闷,“我当时办的消费性贷款怎么就变成购房贷款了呢?而且系统里显示的我购买的那套住房我根本不知道。”
据高先生回忆,在2007年申请消费贷款时,由于他本人在上海,而抵押的房产在广州,鉴于属地原则,因此他委托妻子前往广发银行广州某支行办理了贷款。“当时,我们曾签过一系列空白的合同协议,我怀疑问题是不是出在这里。”高先生说,由于时间久远,当年的贷款也已经还完,因此他没有保留相关文件。
高先生郁闷地告诉记者,直到现在,问题也没能解决。“其实贷款都还完了,按理说,当年的贷款究竟什么性质对我也没什么影响,但当年没有限购政策,现在有限购政策,就是因为征信记录里显示我曾经购买过房产,使得我现在无法再次购房。”他说。
《经济参考报》记者也就此事采访了广发银 行 , 广 发 银 行 相 关 人 士 对 记 者 表 示 , 经 查阅,在广发银行的系统中,包括房屋按揭贷款申请书等重要文件,都是由高先生同意并签署的,且高先生是抵押了妻子的房产购买了广州市的一套二手房,这些重要文件中还包括与原房主的购房意向书以及首期收款凭据。但这些相关凭据,出于和客户之间的相关保密规定的考虑,不便在未经客户允许的情况下公开。关于 高 先 生 所 持 空 白 合 同 的 说 法 , 该 人 士 表 示“是不可能的”。
“抵押一套房产来贷款购买另一套房产是不被政策允许的,就和不能抵押房产来购买股票一样。这一政策从未改变。抵押房产只能申请消费性或经营性贷款。”一位股份制银行支行行长对记者表示。
北京安朗律师事务所李岩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贷款协议确实是购房贷款协议且高先生签订的空白协议不包括房屋买卖合同,那么广发业务人员在贷款审核过程中可能伪造了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广发银行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高先生认为因购房从银行获得贷款的权力受到损害,那么其可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发银行承担侵权责任,并消除影响高先生贷款的事宜。
不过,李岩也表示,办理贷款成功时贷款人应当留有贷款合同原件,高先生在2009年还清了银行贷款,在此期间及事后的一段时间内高先生均未对贷款合同的贷款用途提出异议,如果进行诉讼,法院有可能会认为因高先生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从而认定高先生对贷款 合 同 内 容 是 认 可 的 。 基 于 “ 谁 主 张 , 谁 举证”的诉讼原则,高先生应当对购房材料造假系由广发银行工作人员所为进行举证,而银行很可能表述该材料系高先生本人提供,相信双方对此会展开激烈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