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上述种种问题,我们建议,首先,要将政府权力清单的公开纳入法治和责任轨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权力清单进行合法性审核;其次,对权力清单进行动态管理,不仅要惩治逾越权力清单的行为,更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进一步削减权力清单;第三,设置权力清单不能推卸政府服务职能,不能削减权力的同时把应有的服务当成包袱甩掉。
当然,政府权力清单合理与否的最终判断标准,应该是“凡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再设定行政审批;凡可采用事后监管的不再前置审批”,并与企业和个人的“负面清单”形成对应关系。惟其如此,方能将政府权力真正关进“笼子”,才能清除各种各样的“弹簧门”、“玻璃门”,才能真正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