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束不力欺诈成灾
———2013汽车消费诚信投诉综述
2014-03-14     □本报记者 综合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13年是中国车市井喷的一年,也是汽车消费投诉量猛增的一年,仅汽车投诉网全年接到有效投诉就达12650宗,同比增长20.6%。在这些投诉中,涉嫌欺诈行为的投诉量明显上升,全年共计1945宗,增幅为10%。这些涉嫌欺诈行为的投诉中自主品牌665宗占34.1%,合资品牌1164宗占比59.8%,进口车累加116宗为5.97%。

    这些欺诈案例主要分为:销售欺诈类,如售卖库存车、售卖减配车等;服务欺诈类,如保养时乱收费、私自增设保养项目等;售后欺诈类,如配件以次充好等。欺诈案例“犯案”对象多以4S店为主。

    销售欺诈案例:库存车当新车销售

    2013年全年,汽车投诉网共收到关于库存车的投诉50宗,同比增76%。

    广州的吴先生于2013年8月4日在广州下塘西路东风日产广利4S店订购了一台日产奇骏尊享版SU V,一个月后,4S店通知吴先生新车到店,出于对4S店的信任,吴先生只是略微检查了车辆的外观和里程便委托4S店为其办理各种上牌手续,正是因为没能仔细检查新车,导致吴先生没有及时发现4S店卖给他的是一辆2011年生产、已经库存两年之久的库存车。

    购车前承诺的新车变成了库存车,吴先生要求退换车,但开始4S店并不承认自己销售库存车,直到吴先生当面将合格证拿出与4S店工作人员对质时,4S店才表示可以延长两年保修期作为补偿,但对于退换车的要求,4S店并不同意。事后,吴先生多次跟4S店电话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4S店态度强硬不予退换,吴先生诉求转交给厂商后,至今未有回复。

    销售欺诈案例:广告宣传与实际不符

    这是一宗集体投诉案例。南京的几位车主购买了雷克萨斯CT200h后,发现所购车辆并没有当初宣传手册上所称具备“智能迎宾照明系统”。而该系统在雷克萨斯官网和宣传手册内均表明是全系车辆标配。

    当车主就该问题向4S店和厂家进行反应时,得到的答复却是“智能迎宾照明系统”只在CT 200h的顶配版才有配置,其他车系并无此配置。厂家同时宣称,对于官网和宣传手册全系标配的内容,可能是描述失误。雷克萨斯厂商说,C T 200h确实全系标配“智能迎宾照明系统”,但需配备智能钥匙才可实现,而目前智能钥匙只提供顶配车系,其他车系如想拥有该功能,需另付钱购买。

    对此,车主们表示将诉诸法律。

    服务欺诈案例:强行要求顾客做不必要保养项目

    内蒙古乌海市的石先生购买了一辆北京现代悦动,但石先生发现,自从做完4S店赠送的免费保养后,每次保养都被4S店要求附加大量不必要的检测项目,并称如不检测,以后出了问题便无法给予保修。这些保养项目名目繁多,如深度清洗发动机、10000公里要求更换变速箱油等等。

    消费者如按照4S店要求来保养,那么每次的保养都会额外支出一大笔费用,但如不按照4S店要求,4S店又会以“出问题不给保修”相要挟。这种看似“为您着想”的服务手段,实则是温柔的服务欺诈,其伤害的是消费者对品牌的信心。

    售后欺诈案例:“三无”配件充当原厂配件售卖

    海南的朱先生于2011年购买了一台海马323,此前一直在柏顺店进行保养,其间更换过一次制动开关,后因该4S店倒闭,朱先生只能另换4S店进行维修保养。哪知新4S店检测后告诉朱先生,他更换的制动开关属“三无”产品,因此不能为朱先生继续保修。

    这一投诉转给海马厂商后,厂商回复称,由于原4S店已经关门,无法对朱先生车辆的维修及保养进行核实,因此难以按理赔政策执行。只能对朱先生表示歉意。厂商这样的回复,让朱先生感到真如哑巴吃黄连。

    欺诈成灾的根源在于有关汽车的“三包”政策约束力不足。去年10月1日出台的汽车“三包”法规更多是针对汽车质量及维修,而对欺诈行为并无过多解释和处罚细则。仅在第五条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另外,“三包”法规对于汽车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最高罚款力度也只有3万元。这对于财大气粗的汽车生产者和销售者来说,简直就是九牛一毛。部分汽车销售者在面对消费者投诉其欺诈行为时,自恃消费者取证难、维权成本大,因此根本不重视,也不接受工商部门的行政调解和消协调解。而一些维权者最终不得不放弃维权。

    今年3月15日即将实施的新消法,或将改变中国消费者羸弱现状。颁布近20年、首次进行重大修改的我国消法,将于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新消法明确规定:进行虚假广告宣传,须负连带责任;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退一赔三”;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等新条款。这让消费者看到了依法严厉打击欺诈行为的新希望。具体地说,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处罚从现行规定的“退一赔一”提高到新修改的“退一赔三”;对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规定除追究刑事责任外,明确“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这里涉及的四十九条和五十一条规定的“损失”,不仅包括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

    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还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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