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无授权不可为”是政府行为准则
□浦江潮
3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记者见面会上回答有关简政放权问题时表示,要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我们要努力做到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调动千千万万人的积极性,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不断注入新动力。
实际上,“法无授权不可为”是对依法行政的重申和强调,是“把权力关进笼子”的另一种表述———政府的行为以及出台的政策规定,都必须取得法律授权,于法有据,以保证权力在法律框架内运行。而简政放权、削减行政审批事项,正在于约束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同时赋权于民、保障民众权利,让公民和市场更自由,以激发市场活力和民众的创造力。
然而,“法无授权不可为”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稍加检视就会发现,有些地方政府部门的行为及出台的规定,不乏“法无授权”。其中较为常见的情形是,政府初衷良好、目的正确,但出台的规定于法无据。比如,为了遏制餐桌上的浪费,引导民众合理点餐,一些地方政府出台规定,对剩菜剩饭行为实施处罚。消费者浪费自己花钱买来的食物,只是一种不道德行为,并不是违法行为。同时,法律没有授予政府部门这方面的处罚权,政府部门便无权处罚,哪怕目的再正确、初衷再良好也不行。
让人欣慰的是,也有很多政府部门能够坚守“法无授权不可为”,哪怕舆论汹汹也不为所动。比如,很多人痛恨餐饮场所的“最低消费”,呼吁政府部门强行管制,但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坚持认为,包间服务成本高于大厅服务成本,包间设置“最低消费”有其合理性,这件事应该而且可以由市场解决,法律没有明文禁止,政府部门就不便强行干预。
“法无授权不可为”应当成为政府的基本行政准则,各级政府的行政方式和官员的思维方式都要适应这个改革潮流,不可抱着权力恋恋不舍,不可在法律之外擅自扩张权力,不可将权力之手伸出法律边界。同时,民众也要转变思想观念,不应该迷恋权力管制、依赖政府包揽一切,对于“法无授权”之事,不可动辄吁请政府出手干预。
把微代言的大V们装进法律笼子
□毛忠斌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月15日起正式实施,明确提出明星代言广告如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一些明星经纪人在采访中透露,为了规避风险,多数明星已不接食品、药品类的代言,而且自己也基本不使用代言产品。
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微代言即微博植入式营销成了大V、名人们的新宠,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言,又是个新问题。
微代言因为“零成本”、易操作以及隐蔽性等诸多优势,受到众多明星的青睐,也让很多明星规避了传统代言中的风险。尤其是在隐蔽性的操作上,可用成熟来形容,不显山露水的营销,在泛滥的信息流中具有较大的隐蔽性,不易为人察觉和诟病。
相对于一些比较传统的生硬的微博广告植入,这类营销并不直接推荐产品,而是有意无意地提到或展示产品,再让托们和水军来互动提供更多的品牌、产品信息,或是在拉家常式的语言中悄悄展示产品。这样一来,相应微博就容易为人所接受,忠诚的粉丝们转发偶像的微博当然如同以往一样积极,一条病毒营销很可能就此产生。事实上,由于微博营销的兴起,商家已经不轻易找艺人做活动或代言,大多希望通过微博营销的方式让艺人帮助做产品宣传。
名人代言产品本无可厚非,他们本来也没有太多的责任来核实相应产品的真假,这本应是相关部门的工作。但微代言已经兴起,而且,微博推广目前并不签代言约,如此难免泥沙俱下,虚假广告将会隐藏其中,因而对这类现象也应着手规范,但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却缺乏明确的规定。
微博发言有“烟花效应”,因为信息的碎片化容易很快消失,但名人、大V们动辄几百上千万的粉丝,其所发言也容易产生病毒式营销的效果,如果是问题产品,受害人数不会太少。所以,微代言也应视作一般广告代言,应当签合约、履行责任。进而,对于像明星或大V跟朋友在微博聊天中提到某种商品自己用了感觉不错,这样非常隐蔽的代言,认定、追究责任也会容易得多。当然,约束明星代言只是辅助方法之一,最重要的,还得在生产这个源头做足工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