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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9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但是,目前仍有三个问题困扰着他们:一是农民的土地该到什么地方备案;二是土地价值该如何评估,计算方法还没有统一;三是出了偿还问题后土地该交由谁来处理,谁来协助变现。

    实际上,宜信公司所担忧的问题也是目前正在各地开展试点的商业银行所同样面临的问题。不仅如此,比起商业银行开展这项工作更为麻烦的是,由于没有资质,宜信公司这样的P2P平台还不能作为抵押或者担保的主体。因此,他们必须引进保险公司或者担保公司来担当这个角色。也就是说,作为抵押物的农民土地经营权将抵押给这些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宜信公司在这个过程中名义上是第三方的角色。

    “我的想法是,找一个保险公司作为贷款主体,放贷时农民把土地流转到主体的名下来,同时大家签一个回购协议,一年后如果农民按时还贷了,他可以免费把土地再回购回去。”对于该如何抵御偿还风险,上述宜信公司的经理如此表示。

    业内专家认为,从法律法规、自身风险管控能力等方面看,P2P在现阶段可能还不具备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条件。据记者了解,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现阶段面临一系列法律障碍尚未突破。其中最重要的一条为1995年实行的《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对此,这位经理表示,也正因此才选择呼和浩特作为第一步试点,内蒙古自治区是有一定立法权的,现在取得了区政府的支持,就相当于解除了一些法律隐患。

    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汤烫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P2P做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相对银行可能要大的多。首先,P2P机构缺乏一个有效地对风险的评估、确权的机制,银行对土地经营权的评估一面是自身评估,另一面是银企合作进行评估,但是P2P在这方面可以运用的社会资源就非常有限。其次,与银行相比,P2P机构整个资金的调度、运营和收回机制,都相对缺乏。“更重要的是,与银行面对几层监管不同,目前对P2P机构的监管是缺位的。”汤烫说。

    汤烫还指出,做“点对点”融资业务的民间金融机构,一般带有很强的获利欲望,欲望强烈也会驱使其成本增高。另外,引入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机构进入业务链条,客观上会提高业务的成本。“未来P2P机构做该业务,规模应该也不会太大,整个市场可能还是由银行主导。”他指出。

    不过,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表示,对于P2P机构打算探索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还是应该鼓励的。所谓试点就是应该有不同经营主体,不同资本以不同的形式来尝试,总体改革工作才能取得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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