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
2014-05-14      来源:经济参考报

    打造信用信息平台也须强化权利救济

    □舒锐

    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已上报国务院,近期将发布。根据规划,以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四大领域为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实现了社会信用的全面覆盖;2017年,将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社会诚信的缺失一方面激增了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这从各地法院每年暴增的案件数量可见一斑,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人们的交易成本,使得市场主体在作出决策之前,需要花大成本对对方资质、能力、信用度进行审查。尤其是在政府不断简政放权,减低市场准入门槛的背景下,社会要确保良性运行,市场要激发有序竞争,人们要实现舒适、安定的生活,就更加呼呼国家层面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通过整合现有征信平台,适当开创新信息系统,实现各主体信用的国家权威认证,让无信者真正立不起来,也让善良的人们远离时刻担忧被骗的惶惶不安。

    需要指出的是,将一些人列入不诚信的“黑名单”,这在本质上是对其权利的剥夺、限制,因此必须设立严格的法定程序,充分保障他们的知情权、抗辩权、申诉权、救济权、改正权。然而,就现有征信系统而言,我们做得并不到位。

    以金融信用系统为例,征信服务中心在受理并公布不良记录信息时,只对商业银行的申请做形式审查,这导致可能出现误伤。有些人被不法分子盗用身份证办理了信用卡,本来是银行自己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却最终将无辜者列入黑名单。

    而笔者工作过程中也接触过如此案例,客户在境外发现信用卡丢失,通过电话向银行作出止付挂失,挂失后仍然被盗刷。因存在纠纷,客户并未还清该款,银行却单方面将客户申请加入黑名单,直到客户前往其他银行办理信用卡才得知。

    可见,打造信用信息平台,也须强化权利救济。一方面,当事人有权知悉自己因何遭受不利的惩罚,并对可能出现的错误提出异议和申辩。另一方面,不诚信信息不应伴随一生,每个人都有权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经过一定时间内的良好表现,申请不良记录涤清。

    26万份申请呼唤信息公开升级

    □郭文婧

    报载,统计显示,2013年度,31个省区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65441份,有5成多得到回复。相对123304份未获得回复的申请,行政复议5185起,相关行政诉讼3175起,其中胜诉240起。

    公民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6万多份,一方面说明公民权利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高,逐步开始主动监督政府;但另一方面也说明目前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还远远不够,公民不得不通过主动申请来获得信息。

    从已经获得的回复来看,除了少数部门有实质回复之外,大多数的回复是“不属于本部门职能”“本部门不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有关规定,本部门不承担统计指定信息的责任”。5成多得到回复,相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之前,是一个巨大进步,但还有近半数申请,政府部门对是否属于“可以公开的信息”都不愿回复,也说明很多政府部门对民众诉求还不够重视。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明确规定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但问责机制的缺失导致这一条成了“橡皮”条文。

    对政府不予回复的,行政复议还只有5185起;对行政复议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刚刚过半。这一方面说明公众的较真意识还不强。同时,行政诉讼胜诉不到一成,可能正是原因所在,说明目前信息公开制度的司法救济效果差,还难以有效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既然有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法规,在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时间、公开的平台、救济渠道等方面,都理应实现常态化、普及化、规范化,公民的主动申请不应该如此之多,公民主动申请之后,也理应都得到明确回复。现在的状况,恰恰说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及时补上相关漏洞。

    其实,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升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已成为社会共识。而26万多份信息公开申请,恰恰为我们完善立法提供了宝贵素材。公众知情权面临的主要障碍是哪些、该不该公开的分歧主要是什么、政府不够重视的原因主要是什么、救济途径与程序的问题是什么,等等,在相当程度上,都可以从中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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