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
2014-05-27      来源:经济参考报

    包间费是否合法看当事人是否合意

    □周玉文

    据报道,5月21日,成都市首例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的“包间费”诉讼案在武侯区法院审理并判决。法院认为,本案中经营者收取包间费合理,经营者明确告知原告刘先生“包间将产生费用”,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霸王条款”,双方事实上形成口头合意,应适用合同法。进而判决,驳回原告刘先生退回包间费的诉讼请求。

    消费者与饭店、酒店等餐饮企业之间因包间费问题发生纠纷并不少见,法院判决被告餐饮企业退还包间费的案例也时有所闻。这给许多人一种印象:餐饮企业不能收包间费,收包间费是“霸王条款”,是违法行为。其实,看一种经营行为是否是违反行为,标准当然应当是法律的规定。

    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这就是说,如果消费者在不知情或者不自主的情况下购买了商品或者接受了服务,这就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上述规定,消费者因此受到的损失应当得到法律上救济和赔偿。但是,如果消费者是在知情且也是在自主的情况下购买了商品或者接受了服务的,这种情况下,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当然是应当得到法律保护的。

    就以这件成都市首例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的包间费诉讼案来说,原告和被告就使用包间费的收费是否告知各执一词,双方都没有提供录音或者签字等直接证据。但被告餐馆方面提供了菜单,在该菜单的最后一页有关于收取包间费的文字说明,且收取包间费的文字大于该页其他文字字号,字体也有明显区别;被告还证明原告是用菜单点菜的。

    以往餐饮企业因包间费纠纷败诉的案件,或者仅仅是大厅内贴有并不明显的关于收取包间费的告示,或者连告示也没有只是说服务员曾经向消费者提醒要收包间费,但在诉讼中又拿不出任何证据。

    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一切收取包间费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是否违法,还是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看这是否属于是消费者在知情且也是在自主的情况下的选择。

    未尽善款处置何时不再纠结

    □张玉胜

    报载,5月21日,遵义11岁烫伤女孩小月,因抢救无效去世。至22日,爱心人士的总捐款已超过40万元。除去治疗费,对剩下的10多万元善款,组织捐款的校方说,他们不知道该如何处理,也没有经验。

    由于这种“定向捐款”的救助完全属公民的自发与自愿行为,其捐款总额超过实际用款的情况不可避免。如何处置剩余的未尽善款,并非只是关乎“钱”的小事情,而是涉及相关法规、社会伦理及可持续慈善的大问题,值得关注与探究。

    虽然校方称“没有经验”,现实却早有先例。2011年7月,广东云安南盛镇7岁女孩林秋容惨遭烫伤面积达85%,救治两个月后出院。对除去治疗费用外的120万元捐款余额,小秋容的家属表示,在不影响小秋容日后康复的情况下,愿意将部分善款转捐给其他有需要的患者。而更具典型意义的事例,当属河南“火海救母”13岁少女闫倩玉离世后近200万善款处理:律师建议向捐助者“退款”,网友提出转赠其他类似需要资助者,接受捐款的医院方面则准备就剩余款项成立“闫倩玉贫困儿童救治基金”,存放有关慈善机构。

    对于社会自发性的捐款余额该如何处置?谁对此最具话语权?《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由此看来,捐赠者当对善款用项拥有处置权。从这个意义上解读,将小月捐款留给其父母或学校不可取。而从实际操作的层面考量,退还给原捐赠者也不妥当,毕竟大部分善款已经使用,而且有些捐款也未留姓名。

    至于成立专项救助基金会,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成立基金会不仅需要一定起步资金、相关的资质要求、必要的审批程序,而且需要严格的管理监督和使用公开。透过校方对10万元捐款余额的处置纠结,实际上也折射出对民间公益慈善管理的制度短板。政府多些慈善制度完善,民众则会少些具体操作为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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