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谁不当得利
2014-05-27     □文海宣 来源:经济参考报

    【案例】

    原告朱君、宋丹诉称,2008年6月,二人为购房从朋友王雷处借款200万元并出具借条,该款项通过王雷女友方洁的账户付给原房主。房屋过户至宋丹名下后,二人依约向王雷偿还了借款并支付好处费若干。不料之后方洁基于上述转账事实起诉二人不当得利,要求返还200万元并获法院支持,致使二人的财产面临强制执行。因此二原告认为,王雷持有二人给付的200万元构成不当得利,要求王雷予以返还。

    被告王雷辩称,他和方洁曾为情侣。2008年,二人在交往期间一起炒房。当时,他正在申请经济适用房,为避免自己名下账户资金“超标”,一直用方洁的账户进出钱款。当时,朱君因结婚需购房,由他提供一处房源,房价为240万元。当时,朱君和妻子宋丹因手头紧,从他这里借款200万元并出具借条。朱君和宋丹因急于回家办婚事,让他帮忙先定下房子。于是,他让方洁以买主身份与原房主签订售房合同,并将借款200万元连同朱君、宋丹的40万元通过方洁的账户一同转账给原房主。朱君、宋丹回京后,完成了房屋过户并按照约定向他偿还了200万元借款并支付20万元好处费。之后,方洁与他因利益分配产生矛盾并分手,故方洁以其为朱君、宋丹垫付了200万元购房款,朱君、宋丹已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借款并获法院支持。

    在本案审理中,王雷为证明方洁账户代朱君、宋丹垫付的200万元购房款实质属自己所有、自己才是出借人,提交了他与方洁的账户资金往来作为证据。他认为,虽然法院支持了方洁的诉讼请求,但因方洁账户转出的200万元实质属其所有,他是出借人,故他收取朱君、宋丹的还款具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君、宋丹与王雷虽均主张二人系从王雷处借款,但因该200万元借款是通过方洁账户支付的,而王雷与方洁就该200万元的权属又存在分歧,故借条并不能作为王雷从朱君、宋丹处收取还款的合法依据。另外,在朱君、宋丹已向王雷“偿还”借款后,朱君、宋丹现因方洁起诉其二人的生效判决须另行支付方洁200万元,这必然给朱君、宋丹造成损失,而该损失的发生是因王雷与方洁在朱君、宋丹购房时系男女朋友、共同炒房并存在资金往来,而朱君、宋丹对于通过方洁账户垫付的200万元购房款究竟是王雷的钱款还是方洁的钱款,无从了解。法院最终认为王雷收取朱君、宋丹的“还款”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

    【分析】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至此,王雷若要主张权利,须向方洁另行提起诉讼。

    上述两次诉讼形成的结果是:朱君、宋丹构成不当得利,须向方洁返还钱款;王雷构成不当得利,须向朱君、宋丹返还钱款;若方洁账户代朱君、宋丹垫付的200万元确实属于王雷所有,是方洁基于王雷的指令为朱君、宋丹垫付的,则方洁从朱君、宋丹处取得的200万元仍构成不当得利,则方洁须向王雷返还该钱款。这就出现了三方均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况。但问题是,若方洁垫付的200万元确实属于王雷,则根据王雷与朱君、宋丹之间的借款关系,方洁本应无权要求朱君、宋丹返还,王雷收取朱君、宋丹的还款也不应构成不当得利。

    然而,因何会产生上述诉讼局面?什么是不当得利?究竟是谁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之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在方洁诉朱君、宋丹不当得利一案中,法院基于对“方洁的账户转出的钱是方洁的”这一“形式权利人”的认定,认为朱君、宋丹取得房屋产权却由方洁垫付200万元,没有合法依据,给方洁造成了损失,构成不当利益,判令二人返还,进而才引起了本案诉讼。而在本案的处理中,考虑到前一判决已经生效,故朱君、宋丹现就“一个200万元”的借款行为需支付“两个200万”,而这又是王雷与方洁之间的资金往来纠纷所致,故在方洁与王雷均就方洁的账户垫付的200万元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朱君、宋丹给王雷出具的借条就仅仅成为了一种“形式上的法律关系”,因而不能作为王雷持有朱君、宋丹“还款”的合法依据。

    其实,究竟是谁不当得利,其核心事实是方洁转账为朱君、宋丹垫付的200万元究竟是谁的钱,而上述诉讼局面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方洁与王雷就方洁账户垫付的200万元钱款可能存在“实际权利人”与“形式权利人”分离的情况。归根结底,实质性的权利纠纷最终存在于方洁与王雷之间。故方洁与王雷之间可能就此展开第三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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