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妇送房非受贿不只是笑话
□杨涛
北京市丰台区原人防办主任、民防局局长崔爱国被认定受贿104万余元及两套住房,他辩称给他买房的女老总是他谈婚论嫁的情妇,对方是用他的钱帮他投资理财,但此番辩解未被法院采纳。一审获刑12年的崔爱国上诉后,北京市高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买房者是情妇非受贿”,很多人看到这个标题,都会当作一个笑话而一笑而过,事实上,法院也没有认可崔爱国这种说法。不过,如果我们仅仅是当作一个笑话,恐怕就会忽略很多问题,所以,千万别把这当作笑话,而是应当从中发现问题和法律漏洞,进而完善法律,堵塞漏洞。
情夫利用职权帮助情妇谋取利益,情妇买房子送给情夫,这种事情不能掩饰钱财交易的实质,情人关系并不是腐败的“挡箭牌”。但两人关系发展若进一步,恐怕就不好认定了,比如说,俩人先发展为情人关系,官员为情妇谋取利益,进而,俩人结为夫妻,情妇再给官员购买房产、送钱。或者,再采取一种隐秘的方式,比如,官员利用职权为情妇谋取大量的利益,情妇与官员结为夫妻后,情妇的财产就成为俩人共同财产,而后,俩人再离婚,平分夫妻共同财产。
这些情形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中也比较少出现,但毕竟我们要未雨绸缪。目前,最高法、最高检对于“特定关系人”,即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与官员或者借助官员的职权收受贿赂是有明确规定。但这种特定关系人利用结婚形式来规避法律,并没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来明确。
进而言之,目前还存在大量的法律漏洞的问题。比如说,官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妻子、儿女或者兄弟谋取利益,而妻子、儿子等都是自家的人,钱并不需要送,也是属于自己的。但是,目前,这种官员亲属从商以及官员利用职权便利为亲属谋利,也只作为违纪处理。如此,官员既从中谋取大量钱财,又可以规避打击,何乐而不为呢?
我们应当认真研究一些背后可能存在的问题,加紧制定相关法律,严密法网。例如通过制定法律和司法解释,将利用与情妇结婚的形式收取钱财的行为作犯罪处理,堵塞漏洞。
只让新官申报财产仍是选择性公开
□刘武俊
陕西新提拔官员将被要求申报财产及出国情况。该省要求对新提拔领导干部实行个人重大事项和家庭财产申报备案,包括本人出国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等;以及家庭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多项内容。这些要求是在陕西官方印发的《关于对新提拔领导干部实行个人重大事项和家庭财产申报备案的意见》中提出的。对不愿申报或不按时申报的,不再作为提拔对象。
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无疑是改革中一块难啃的“硬骨头”,因为它真正触及到了某些官员的核心利益问题。要求官员财产公开的呼声由来已久,但一直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首次提出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可追溯至1987年。1994年《财产申报法》被正式列入立法规划,但未能进入实际立法程序。其后,财产申报制度被纳入公务员法,却仍未作明确规定。2006年,《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作为重要的党内法规颁布实施。2010年,修订后的《规定》把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列入报告内容。但至今官员财产申报的情况依然不容乐观,诸如形式主义严重、虚假申报多、难以核实、公开透明度差、群众难以监督等等。
官员财产公开是反腐败绕不开的现实问题。坚决反腐败就必须下定决心全面推行官员财产公开,所有官员都不得例外,杜绝选择性公开,不给任何官员漂白问题财产的缓冲时间。并且,要加强官员财产公开的顶层制度设计,尽快通过立法将财产公开制度固化下来,为官员“晒家产”提供刚性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不为任何红头文件或者领导班子更迭所影响。
公开财产理应是所有公职人员的责任,实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要一视同仁。只让新提拔官员与新公务员公开财产难避捏软柿子之嫌,也有失制度的公平。所有公权力的行使者都应置身于社会监督之中,不应有新官旧吏之分。
建议尽快全面推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并且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在国家层面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开法难以出台的情况下,要积极鼓励各地制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开的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