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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30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一般来说,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工资水平30%时,其变化不会对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就业产生影响,而如果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平均工资水平的40%,则其变动可能会产生负面效应。”上述专家表示,根据他们的研究,如果对各种就业形式的工人、特别是包括非正规就业的劳动者工资水平进行全面统计,目前我国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达到平均工资的42%,与中位数工资的比率为48%,最低工资标准已经处于较高水平。

    “在我国经济由中等收入向高收入冲刺的阶段,应注重保持劳动力市场制度的灵活性。”他认为,最低工资制度并不是一种调节收入分配和反贫困的有效手段,而是为了杜绝劳动力市场上因信息不对称而发生雇主恶意用工、压低最低工资等极端现象。从这个角度讲,最低工资标准的确立应该坚持“托底”原则。

    不过,根据《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到2015年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要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李守镇表示,最低工资标准是普通劳动者最基本生活的保险绳,作为企业经营者应该从长计议,集中精力调整产品结构,开发品种,调动职工积极性。全国总工会已经建议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使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能够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0%至60%的水平。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考虑到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以及历史上的欠账,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时曾经一度暂缓调整最低工资,最近几年各省调整最低工资较为频繁且幅度也比较大“未来我们的劳动力成本还会进一步上涨,这是必然的。我们历史上欠账较多,所以这些年稍微涨得多一些、快一些,其中有还账的因素。”

    不过,他也同时表示,最低工资增长必须建立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在G D P增速下降前提下,最近两年最低工资的增幅与前两年相比稍微有所降低,也是合理的。

    他说,“最低工资是一把双刃剑,调慢了无法保证低工薪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水平,调快了可能使一些企业承受不了导致某些劳动者失业。在当前我国经济增速下降背景下,应该本着慎重适度的原则来安排上调的幅度。”此外,各省上调最低工资的水平绝对数并不重要,关键是能够让低收入工薪劳动者及其赡养人的基本生活切实得到保障,并能够随经济效益提高相应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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