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十四版)
2014-07-04      来源:经济参考报

    董事长涉嫌构成行贿罪

    司太立制药招股书显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胡锦生曾任仙居县造漆厂厂长、台州漆胡涂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经济参考报》记者深入调查发现,其曾涉嫌构成行贿罪。

    一则公开报道显示,仙居县造漆厂系仙居二轻集团总公司下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因严重亏损,于1999年全面停产。鉴于各种原因,该厂改制久拖未决。由于县造漆厂厂长和司太立制药董事长为同一人,因此阻碍了司太立制药上市进程。

    据浙江省纪委、省监察厅主办的“中国浙江廉政在线”网站刊发的相关公开报道显示,仙居县造漆厂厂长胡某是陈根福在走访企业时熟稔起来的。1998年春节的一天晚上,胡某来到陈根福的住处,甩上一只5000元的“红包”拜了个年。其实,胡某的5000元只是投“钱”问路而已。1999年春节的一天晚上,他用电话约好后便来到陈根福的家里提出:希望县长帮助他们企业解决改制和财政贷款的难题。说着又奉上了1万元“红包”。陈根福收钱后派出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的人员到造漆厂了解情况后,决定“盘活”该厂闲置的113亩土地,即用这块闲地相抵造漆厂拖欠县财政局的1200万元周转金,同时让财政局再给造漆厂贷款500万元。仙居县财政局对这个决定虽然有意见,但在县长派人几番斡旋后,只得于1998年10月与造漆厂办理了以113亩闲地冲抵1200万元周转金的手续,并贷款给该厂500万元。此事办成后,胡某趁陈根福在上海华山医院住院时,适时送上了5000元“慰问金”。

    新华网杭州2002年12月22日电也对上述事件进行了简要报道,报道称,浙江省仙居县原县委书记陈根福最近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10年有期徒刑,追缴其收受的贿赂款13.58万元。经法院查实,陈根福还利用职务便利,提议由仙居县政府办公室为仙居县某厂以土地折价还贷一事进行协调,还帮助该厂向县财政贷款500万元,因而先后3次得到该厂厂长胡某的2万元贿赂。

    据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喻胜云博士介绍,对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予定罪,《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位不愿具名的知情人士指出,对司太立制药而言,无论是环保行政处罚还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其是否构成“情节严重”都值得商榷 。 根 据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管 理 办法》(证监会第32号令)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 且 情 节 严重”。此外,其董事长涉嫌行贿的不光彩历史对其上市也存在一定阻碍,或将影响司太立制药的上市。

    就司太立制药存在的种种问题,《经济参考报》记者试图联系其董秘采访,但多次拨打其招股书中披露的公开电话始终无人接听。针对司太立制药存在的问题,本报将持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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