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给黄淦波吃了定心丸,苦心经营了十五年的观音山又可以继续经营下去了。然而,十年的维权、护园之路,使得黄淦波倍感无奈。“观音山森林公园是我们的梦想家园,才刚刚完善了建设就被别人强抢,今后谁还敢来东莞筑梦?”黄淦波说。
十五年含辛茹苦经营
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境内,园区总面积18平方公里,森林覆盖率达99%以上,是集生态观光、娱乐健身和宗教文化旅游为一体的综合景区。黄淦波是这个公园的负责人。
观音山是黄淦波一手经营起来的,15年来,他把它当成自己的孩子。据记者了解,1995年,当地政府就决定开发建设观音山森林公园,1997年开始规划布局。然而,因为投资巨大,收益难保障,1999年,当地政府再也无力继续投资建设,开始考虑引资开发。“后经多方引荐,并应樟木头镇石新村村委会多次邀请,我接手了观音山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黄淦波说。
1999年11月,黄淦波与樟木头镇石新村村委会签订《东莞观音山森林公园联合开发合同书》(以下简称《联合开发合同》),樟木头石新村村民委员会将观音山承包给黄淦波经营,承包期限为50年,即2000年至2049年,合同也得到东莞市政府的批准。2001年9月,黄淦波与石新村村民委员会达成协议,投资成立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
黄淦波的决定遭到家人和朋友的反对。“大家都忙着建工厂赚钱,你却带着一帮人跑到荒山野岭里去,电话不通,道路不通,你说保护森林,可大家都不理解。”黄淦波说,看看现在观音山的成绩,当初的决定是对的。
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年接待游客由几万人次上升到上百万人次。自开园以来,观音山公园对年满6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免门票,不分户籍;对6岁以下儿童(不分身高)及樟木头镇所有户籍居民,均实行门票免费政策。近年来,每天免费入园参加晨练、晚练的人数达600人次以上,每年共有20多万人次免费入园,免收门票超过1000万元。
15年来,在黄淦波的领导下,观音山从一片无名的村集体林地,开发建设成为岭南佛教旅游胜地、国家级4A旅游风景区和国家级森林公园。目前,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是东莞唯一的国家级森林公园。2006年10月,联合国国际生态安全合作组织将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设立为国内第二家“国际生态旅游示范基地”。2007年11月,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授予“中国最具发展潜力的企业”称号。
五年合同纠纷心力交瘁
随着观音山的发展形势逐渐好转,它的命运也发生变化。黄淦波表示,刚开始那几年与村委会合作很顺利,但是随着公园的发展蒸蒸日上,樟木头镇政府和石新村有些人开始有想法了。
2010年2月1日,樟木头石新村村民委员会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黄淦波、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请求解除石新居委会与黄淦波、观音山公司于1999年11月30日签订的《东莞观音山森林公园联合开发合同书》及2001年9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请求判决黄淦波、观音山公司返还东莞市樟木头森林公园范围内所有的土地、建筑物、观光旅游设施及经营权给石新居委会。
2010年9月20日,石新居委会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提供了2010年4月16日石新村民向樟木头镇政府提交的《关于黄淦波、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侵害村民权益、强烈要求收回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经营管理权问题的反映》,用于证明:《联合开发合同》未经村民会议及2/3以上的成员同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合同无效;《联合开发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承担方式严重侵害村民利益,村民始终反对。
石新居委会称,石新居委会与黄淦波于1999年11月30日签订的《东莞观音山森林公园联合开发合同书》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且存在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村民公共利益的行为。
石新居委会的理由有两点:第一、开发合同名为联合开发,实为承包,双方以联合开发的形式签订合同是为了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第十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第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石新居委会无权将集体林地对外发包用于旅游开发,黄淦波亦无权承包集体土地用于旅游开发,即黄淦波对集体土地的经营项目违反法律规定。石新居委会与黄淦波将承包改变为联合开发,也是为了规避当时法律对于承包集体土地经营项目的限制。
“当初为了吸引我投资三番五次找到我,对我做出各种承诺,从始至终我都是根据石新居委会和樟木头镇政府的指示和要求来做,你们吸引我来的时候怎么不提这个项目违反法律规定呢?我一个民营企业家有多大本事敢去违反国家法律。”提到石新居委会的起诉,黄淦波越说越气愤。
黄淦波在答辩状中称,他、观音山公司与石新居委会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是在经过石新村民及樟木头镇政府认可后才与石新居委会签订的,有证据证明该合同已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石新居委会向法院提交的2010年所谓“石新村民”的签名不是1999年的石新村民意见,也不能证实这是石新村民的签名。
合作双方法庭争是非
2010年5月7日,黄淦波、观音山公司向广东省高院起诉石新居委会,请求判决石新居委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3亿元。
黄淦波、观音山公司在反诉状中称,1999年11月30日,黄淦波(乙方)与石新居委会(甲方)协商签订《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联合开发合同书》,约定:双方联合开发观音山森林公园,期限为50年,50年后甲方占49%股份,乙方占51%股份继续经营,黄淦波负责在10年内分期投资2亿元以上,并由乙方承包经营。双方均需按合同条文执行,不得单方中止合同,如甲方违反合同,必须赔偿乙方的所有经济损失。若乙方不履行合同,逾期建设超过3年,甲方有权收回未建设部分另包他人。
“按照合同约定,它不履行合同就要赔偿我损失,我不履行合同,只是把未建部分另包他人。”黄淦波表示,石新居委会既不提赔偿我损失之事,又提出把整个观音山收回,这不能让人接受。
黄淦波称,自2005年观音山成功申报成为国家级森林公园以后,石新居委会就开始出现了一些违法和违反合同的行为。比如为解除合同纵容及派人到公园乱砍滥伐林木,自2003年至今共损坏林木面积达1940亩,经评估后直接经济损失达5238万元。自2005年底,由于石新居委会以民营企业不宜经营森林公园为由,到处宣称要收购观音山森林公园,导致原来准备与观音山公司进行合作开发的投资者、捐赠者也开始观望或取消投资、捐赠,给观音山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达2.4亿元。石新居委会明知国家级森林公园是不能进行违规建设的,却在2005年纵容余兴等人在公园里违规建造私宅,破坏了公园的整体景观规划。
对于石新村民砍伐林木一事,石新居委会称,观音山上林木属于石新村民集体所有,村民砍伐林木行为属于合法处分自有财产,林木的价值与黄淦波、观音山公司无关。
石新居委会称,无论投资还是捐赠,若双方未达成合同关系,黄淦波、观音山公司无资格主张权利;若双方已经达成合同关系,则黄淦波、观音山公司应通过向投资人、捐赠人提起违约诉讼来主张自身权利。
对于余兴和蔡树生等人修建民宅的行为,石新居委会称,余兴等人修建别墅的用地、立项、建设均符合法定程序,并未对黄淦波、观音山公司造成损失。
对此黄淦波是这么看的:“你把整个山承包给我了,签订了合同,约定了权利、义务,又对观音山肆意建房、砍树,如入无人之境,国家严禁建设别墅,石新居委会怎么就说建别墅的用地、立项、建设符合法定程序了?石新居委会究竟有没有一点法律常识,知不知道什么是法律合同?”黄淦波说。
司法公断给了法律保障
2010年5月28日,广东省高院将两案合并审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石新居委会与黄淦波签订的合同虽名为联合开发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实为承包经营合同,本案属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的问题:合同的效力;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石新居委会是否违约、侵权以及黄淦波、观音山公司请求石新居委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是否有依据。
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黄淦波、观音山公司对观音山森林公园进行了投资开发和经营管理,并按约定支付了承包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虽然黄淦波、观音山公司现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签订的合同已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但是黄淦波、观音山公司承包经营观音山森林公园已超过10年,而且在发生本案纠纷前石新居委会发给观音山公司的函件中,均没有提及村民对观音山森林公园承包经营有异议的问题。石新居委会也一直按合同约定收取承包费。黄淦波、观音山公司是承包经营原有的观音山森林公园,并没有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和用途,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石新居委会认为其与黄淦波签订合同存在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联合开发合同》、《协议书》为有效合同。
关于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的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称,《联合开发合同》、《协议书》为有效合同,石新居委会与黄淦波、观音山公司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另外,对黄淦波、观音山公司反诉石新居委会应赔偿损失3亿元的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称,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然而,石新居委会不服广东省高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高院判决,改判支持石新居委会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对广东高院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称,虽然《联合开发合同》签订时并未经过民主议定程序,但不应因此认定合同无效。石新居委会在和黄淦波签订《联合开发合同》时,应保证对内就《联合开发合同》的签订已经经过了民主议定程序,此为其诚实信用原则而应负担的缔约义务,不因居委会换届而有所改变。现在石新居委会作为缔约主体以《联合开发合同》未经过民主议定程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是将自己没有尽到缔约义务而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让对方当事人承担,有违诚信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后判决,驳回石新居委会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14年3月20日的判决让我吃了定心丸,虽然有理走遍天下,但是一番诉讼,让开发观音山的民营企业付出了沉重代价。我不知道未来樟木头镇和石新居委会还会提出什么新想法,我也不知道自己在什么时候才可以把全部精力放在公园的发展上。”黄淦波称。
石新居委会的诉讼并不是黄淦波最大的苦恼。近年来,中石油管道项目、南方电网高压线项目、从莞高速等三项工程从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野蛮”穿越,成了黄淦波最大的心病。
黄淦波表示,中石油管道项目擅改设计、在未取得环保部环评变更批复的情况下就强行施工,无独有偶,南方电网高压线项目也是未经东莞林业局、广东省林业厅、国家林业局和观音山森林公园等同意就强行施工。
2011年发布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指出,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景观、生态以及旅游活动的影响,并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占用、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必须征得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占用、征用或者转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