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大化在我们这可不是一天两天了,都是奔着它这块牌子买的。俺就想不通,这么大的厂子咋还能卖假化肥?”河南省濮阳市王助镇颜堤村村民彭万民今年特意“下重本”,买了价格高的国企名牌中原牌复合肥,没想到竟是假化肥,不仅没增产反而损失了数万元。
中原大化集团隶属于世界五百强企业,其中原牌和中原大化牌系列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中原牌商标也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产品远销亚、欧、美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在黄淮海地区享有极高声誉。如此知名品牌为何接连爆出质量问题?记者走访豫北多个县乡村调查发现,中原大化违规授权,默认小厂使用其品牌制售不合格产品,导致农业生产严重受损。
赔大了:买品牌化肥却减产三成
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王助乡东郭村蔬菜种植大户秦培川今年可“赔大了”,家里11亩多蔬菜大棚用了中原牌化肥后出现严重减产。“施了这肥的 辣 椒 长 得 又 小 又 弯 , 一 亩 地 最 起 码 减 产30%。”秦培川说。
和秦培川一样损失惨重的还有南乐县杨村乡袁庄村村民武桂荣。自从家里的花生地施了中原牌复合肥后,花生苗大片干枯死亡。“家里就这点地,我们庄稼人就指望着这地多打点粮、多见点钱,这下全完了。”武桂荣说。在记者走访豫北的多个县乡村中,施用该肥料的农田都出现不同程度减产,特别是蔬菜种植损失严重。
在接到群众举报后,濮阳县工商局查扣检验了三类中原牌复合肥,共计31吨。经检验,其中两类化肥与执行标准和包装明示值不合格,属于不合格产品,另外一类标识和执行标准存在严重问题,亦属不合格产品。农资专家介绍,使用该化肥不但会加大农作物病虫害、倒伏可能性,还容易引起土壤酸化、板结,带来生态灾难。
秦培川说:“他们还带我们进中原大化厂里参观了一圈,那仓库里都是这肥,堆得老高,这我们才信的,就怕买到假肥。”为让村民放心买肥,销售人员不但带农民进厂参观,还公开承诺施肥后粮食亩产达不到1300-1400斤可以起诉。大品牌有保障,吸引了很多农民消费者,仅东郭村村民一次就购买了7吨化肥。
卖牌子:小厂生产也能挂上大品牌
问题化肥外包装上明确标有中原大化厂名厂址及中原品牌,多名农民也指认曾在销售人员带领下参观中原大化厂房。但化肥购销合同上,除了中原大化字样外,还盖着河南中原绿色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肥业”)的印章。这些不合格的“品牌化肥”,到底出自谁手?
对于问题化肥,中原大化集团宣传部门崔姓负责人表示,目前中原大化以尿素生产为主,复合肥的生产销售已授权给独立的企业法人濮阳大化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对其质量问题并不知情。当记者多次提出进一步采访中原大化生产负责人时却遭到拒绝:“采访工贸公司就可以,他们就能说清楚。”
工贸公司副总经理张思维承认,目前市场中销售的中原牌复合肥由其公司生产。张思维介绍,中原大化与工贸公司签署了授权协议。记者看到,两公司的授权书规定,中原大化授权工贸公司生产复混肥等产品,并准许其使用河南省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厂名、厂址和中原牌商标。此外,在濮阳市工商局提供的复合肥厂租赁合同中两公司也约定,中原大化将10万吨复合肥整套装置及其厂房、办公楼、站台、仓库租赁给工贸公司,并允许其无偿使用中原牌复合肥商标等无形资产。
“根据协议,我们有权生产销售中原牌肥料。”张思维说,“但被查扣的这批化肥不是我们公司生产的,那些销售人员有可能是绿色肥业的,我们有业务合作关系。”
根据张思维介绍,工贸公司现有的三套生产线设备,除一套自己使用外,一套以每年60万元的价格租借给个人,另一套租借给绿色肥业,租金按产量计算,每吨40元。按照张思维提供的数据,绿色肥业年产量约2000吨,其年租金仅为8万元左右,与租赁给个人的60万元租金相差甚远。
但张思维表示,除租赁关系外,绿色肥业是否实际生产中原牌肥料以及工贸公司是否授权其生产自己都不清楚。当记者提出对绿色肥业采访时,中原大化及工贸公司负责人均表示联系不上这个同在中原大化厂区内生产的合作企业。
濮阳市工商部门多名办案人员透露,工贸公司和绿色肥业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关系。中原大化默认工贸公司使用中原品牌生产销售,而工贸公司又转给绿色肥业进行生产,最终不知名小厂绿色肥业生产的化肥,却能够挂着中原大化的牌子堂而皇之地进入市场销售。
讨说法:品牌责任不能一推了之
自濮阳县工商局查扣问题化肥至今,问题化肥来源依然未能彻查清楚,农民损失赔偿更是无从谈起。濮阳市工商局市场科科长高尚勋表示:“知名品牌遭层层转包,生产销售渠道混乱,不仅给问题化肥流入市场留下了可乘之机,也使得调查追责难上加难。”
濮阳市工商部门调查发现,工贸公司实际上是中原大化下面的一个劳务公司,其工作人员大部分是中原大化的家属子女。企业改制后,中原大化将部分生产线租赁给工贸公司,同时默认其使用自己的品牌。
“中原大化要让工贸公司这部分人有口饭吃,而绿色肥业实际上和工贸公司就是一家,这么乱套的关系,产品质量本就难以保障。一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几家企业相互推诿,都不承担责任。”濮阳市工商局副局长王社安说。
对此,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于丹丹表示,根据《民法通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相关规定,企业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更不得许可他人使用第三方的企业名称,因此中原大化集团授权工贸公司使用自己的厂名厂址的行为存在违规问题。
此外,根据《商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中原大化必须对产品质量承担监管责任,一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中原大化集团不能以已授权他人生产销售为由推脱责任,必须对不合格化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