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一位专家调研发现,我国乡镇政府陷入财政困境,将导致农村信用环境恶化、政府公信力丧失,进而导致乡镇政府公共产品与服务供给不足、基层治理能力弱化,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来加以解决。
多位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当前乡镇化债必须清积欠、顺体制、活金融。
清积欠
一些乡镇领导和专家称,乡镇政府“老债”积欠日久,导致乡镇基层政权在百姓心目中沦为“失信政府、赖账衙门”,运转更加艰难。他们建议,应从三个角度化解乡镇政府旧债。
一是清收还债。采取分期偿还法、困难减免法、债权债务抵消法等清收有效债权,同时通过拍卖、招租、承包等闲置资产,相关收益用于偿还债务。
二是降息减债。在与债权人协商的基础上,实行降息停息、本息分离,息不转本;对债权人放弃追讨、应作收入的暂存款项、历史性的内部往来等项目,按规定程序核销、调账、冲抵,挤干“债务水分”,厘清虚假债务。
三是注资消债。国家应尽快出台总体化债规划。对政策性、公益性债务,应参照“普九债务”、“垫税债务”化解的办法,分类指导、分步化解;对乡镇企业债务问题,建议依法实施破产、改制后将属于企业的债务从基层行政组织中剥离,理顺债权债务关系;对大量沉淀的农业税与农业特产税尾欠、应收“三提五统”等项目,应通过抵扣惠农补贴等措施来全面清收,既提高乡镇化债能力,又净化农村信用环境。
顺体制
一些财政、审计部门专家认为,目前上级财政收入相对集中,而大量事权下沉,乡镇财权与事权不相称问题依然突出。为此,建议国家和各级地方进一步增强乡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如对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可实行“分成型”财政体制,充分调动乡镇聚财理财积极性;对欠发达乡镇可实行“包干型”财政体制,科学测算运行成本,基本保障乡镇正常运转和必要的支出。逐步将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尽量减少甚至免除对乡镇配套资金、农民自筹等方面要求。而地方则应在严格乡镇财政纪律和约束的基础上,提高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和覆盖面、建立乡村偿债基金、拿出乡镇契税和耕地占用税返回用于偿债。
此外,湖南大学两型社会研究院副院长戴晓凤指出,政府超偿债能力融资,关键问题之一在于只讲借钱,不讲还钱,是典型的政府行政式管理方式导致的结果。
有专家指出,当前必须建立健全乡镇债务考核和问责机制,改变“重政绩考核、轻债务考核”、“重资金投入、轻效益评价”的倾向,在乡镇债务数额及风险情况考核中设定预警红线,遏制过分关注任期政绩和不顾财力的投融资冲动。要树立“减债也是政绩”的新观念,把消化存量债务作为考核乡镇领导干部的重要方面;要对乡镇领导班子严格责任审计,对控债失职、弄虚作假的干部,一经发现即取消提拔资格,严厉追究责任。
活金融
还有专家指出,一段时期以来,金融机构尤其是大中型商业银行,“县域贷存比”与“涉农贷款比”过低,金融机构变成“抽水机”,将基层资金大量向外输送,造成了县域资金流动的异化。一方面,政府为了将资金从外引进来,不惜代价招商引资;另一方面,本地所拥有的金融资源却很便宜地由金融机构向外输送。
专家建议,在乡财县管背景下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必须切实改善县域金融环境,改变目前金融资源向大城市集中,县域特别是农村和小城镇空心化的趋向。
为此,国家和地方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强化县域“贷存比”与“涉农贷款比”。即在对县域金融进行监管时,人民银行与银监局在“贷存比”与“涉农贷款比”上设立具体的指标任务要求。对已经进入县域的大中型国有控股及股份制银行,规定“贷存比”与“涉农贷款比”的年度增长计划,以及必须在一定年限达到的最终目标,由所在地银监局负责监管。
而对于新申请进入县域的银行金融机构,必须根据要求制定有“贷存比”与“涉农贷款比”计划书。建立县域商业银行和农信社与其他大中型银行分类监管体系,探索对于县域金融机构向县域经济资金投入的激励方法和机制。此外,还应加快县域民间金融开放改革的步伐,保证县域金融市场的正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