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
2014-08-20      来源:经济参考报

    民企诉中石化垄断案子不大意义大

    □余明辉

    因中石化拒绝销售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云南盈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一家民企将中石化告上法庭,希望中石化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将其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柴油纳入其销售体系,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据悉,这是云南省首例反垄断案,也是针对中国石油系统的首例反垄断案。

    众所周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垄断企业的垄断行为,一般情况下由发改委、工商和商务三部门进行行政执法管理。尽管根据国内反垄断的新形势,最高法2012年也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相关的反垄断案件可以直接进行诉讼,法院应直接受理,但在实践中,通过直接的司法诉讼实现反垄断目的几乎没有。

    此次,云南盈鼎科技诉中石化的标的不大,与目前国家行政部门正在进行的有关反垄断案形成的巨大社会关注相比,也完全不在一个等级上,也注定引不起太大的风浪。但无疑,就我国反垄断进程而言,这却具有标志意义。

    毋庸置疑,我国近些年的反垄断,从无到有,从内资到外企,从私企到国企,从奶粉到液晶面板,从黄金到汽车等等,可谓丰富而全面。但到目前为止,虽然有不少舆论很多时候也把矛头指向了国内三大石油垄断巨头,可真正以垄断对其他们进行立案查处或诉讼的,可谓罕见。此次云南盈鼎科技诉中石化,虽然诉讼双方根本不在一个等量级上,诉讼的前景也不很光明,但却打响了国内反石油巨头垄断诉讼的第一枪,开启了国内反垄断的新领域。

    再次,此次法院对民企起诉中石化垄断受理立案,以新《规定》的规定治理国内企业垄断,维护被侵权者权益,显示了司法部门用新《规定》维护国内市场秩序的决心和勇气。

    在这一案例的带动下,相信会有更多的维权者会加入到用司法力量同垄断企业打侵权官司的行列中来。对其他法院来说,以类似的案由和理由立案处理相关诉求,也是一个范例。

    此次民企云南盈鼎生物科技起诉中石化涉嫌垄断经营(拒绝收购其生物柴油)并获法院受理,具有承前启后的示范和象征意义。

    增雨“哑弹”砸出法律漏洞

    □张枫逸

    报载,8月15日下午5时许,四川省乐至县七门村居民康兴蓉家的房顶上传来一声巨响。一枚铁炮弹把房顶砸出一个直径1米多的大洞后,落到女儿的卧室里。16日,资阳市气象局工作人员回应称,这可能是人工降雨过程中,打出的一枚哑弹,“是允许范围内的,并不是操作失误。”

    这枚砸穿民宅的增雨“哑弹”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不过由此造成房屋的损坏,究竟该谁来承担责任,却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对此,资阳市气象部门坚称高射炮操作人员都是经过专业培训,不可能是操作失误,并表示“炮弹有千分之三的哑弹概率,乐至出现的哑弹是在允许范围内的。”一再强调自身无过错。有关工作人员只是表示哑弹将被回收,由生产厂家集中处理,而只字未提赔偿问题。

    人工增雨发生意外并非首例,一些地方也曾发生过增雨弹砸坏民房、车辆,甚至造成伤人事件。事后处理往往大相径庭,有的气象部门主动进行赔偿,有的是在司法部门调解下承担赔付责任,还有的则是在政府部门和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推诿。究其原因,在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赔偿问题存在法律漏洞。

    我国《气象法》虽然明确了违规实施人影作业的赔偿责任,但对于正常操作中出现的意外情况是否需要赔偿,语焉不详。于是,一些地方气象部门和人影作业组织,往往以自身操作不存在违规问题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人工增雨造成意外损害应该适用行政补偿,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人工增雨让全体公民从中受益,期间发生的意外通过国家补偿的形式让广大纳税人共同承担责任,也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

    在这一问题上,江苏省开了先河。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发生的意外事故,由批准该作业计划的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当下,有必要对《气象法》进行修订,厘清政府相应的补偿责任,确保每一起意外事故得到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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