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
2014-08-26      来源:经济参考报

    “禁啃老”入法无可置疑

    □舒锐

    《杭州市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已经开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这部法规在保护老年人权益方面作出了多项规定,其中包括禁止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啃老”。

    这项立法引起广泛关注,质疑的声音也不在少数。反对声音主要集中在:法律不应该过多地介入道德,“不能轻易搞道德立法”;如此立法不利于形成和谐互助的家庭关系;相关立法在现实中难有强制性;法律难以根治“啃老”,很多子女确实生活上存在困难,这是个民生问题。

    也许大多数反对者并没有读懂草案原文,更没有读透立法原意。草案的原文为:“老年人对本人的合法收入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要求老年人提供经济资助。”

    现阶段,一些子女尤其是独生子女,误认为父母的财产就是自己的或者说迟早得留给自己,心安理得地使用着父母的财产,没有任何道德负疚感,更没有任何侵权认知,觉得找父母要钱花是理所应当的。如果父母不给,反而有很多怨言,甚至打击报复。

    事实上,成人子女和父母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在没有经过父母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使用父母财产是侵权行为,已经超出了道德的范畴。同时,作为成年人的子女也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父母没有给“好手好脚”的成年子女提供经济资助的义务,这本是最基本的常识和法理。

    地方立法本无打算一刀切地禁止或者根除“啃老”,只是将生活中现有的公序良俗更为直观、更为明确地以法律形式记录下来。严格说来,立法“禁啃老”禁止的只是对老人财产进行侵占的恶意行为以及强行要求“啃老”的无理要求,初衷在于保护老人的独立财产权益,营造尊重老人意思自治的社会氛围。

    至于老人出于同情或者亲情,主动给子女提供经济帮助,法律也并未禁止。相反,对老人的财产独立支配权的再度重申,更加能够体现出老人给子女帮助是超越了法定义务的奉献行为,子女应该为之感恩。如果读透了相关法律条款的原意,我想我们还有什么理由反对呢?

    给“反腐小偷”减刑没有法律依据

    □何勇海

    近日,陕西女子房云云跨省盗窃案被宣判,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本来是一起普通盗窃案,却因其举报称有200万元盗窃涉及合肥两厅官,并希望立功减刑引关注。记者梳理10余年来发生的“小偷反腐”案件发现,未出现小偷“立功”减刑案例。多位专家表示,“小偷反腐”不应在法律层面上算作“立功”进而减刑。

    “小偷偷出大贪”的稀奇事儿,近年来时有耳闻。有网友因此称此类小偷为“反腐小偷”、“反腐奇兵”,应视作立功表现予以减刑,“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嘛”。

    从法律规定看,小偷能否减刑要看其能否供出其他同伙,退还盗窃财物等。而小偷牵出贪腐可否减刑,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对老百姓来说,是“法无禁止即可为”,但对司法机关来说,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何况“小偷偷出大贪”,只有部分缘于小偷供述,另一部分是警方审讯盗窃案时查实的。

    从偷窃本身看,盗窃和贪污受贿同属犯罪,都是打击对象,只是法律惩处的程度不同。正如一律师所言,在法律上,绝不能用一种犯罪抵消掩盖另外一种犯罪。最高法相关规定明确指出,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和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非法手段也应包括盗窃。

    事实上,“小偷反腐”像“情人反腐”一样,也只是小概率事件,也属于偶然性反腐,往往只是歪打正着,故不必对“小偷反腐”如此当真,上升到“立功”高度吁请减刑。若对所谓的“反腐小偷”大开绿灯,予以减刑,就等于变相鼓励小偷以盗窃行为来对付腐败行为,这便是一种以恶制恶。不光更多官员会被小偷盯上,更多普通老百姓或许也会被“反腐小偷”误伤。

    在很多时候,“小偷反腐”和“情人反腐”只是民间的一句笑谈,注重制度反腐才是硬道理。如何设计一套“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的反腐制度体系,把权力放在阳光下,把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落到实处、细处,使每一位官员意欲以权谋私而不得,意欲腐败而不能,才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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