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证券化不宜操之过急
2014-09-03     □吴青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近日,有媒体称交银租赁申请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已获银监会批准,目前正向人民银行报批,如无意外,将成为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第一单。今年3月,银监会修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首次提出允许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经批准后可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银监会有关领导也曾在6月底透露,将推进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证券化试点,并优先选择一两家进行首单发行。

    一直以来,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受到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方式单一的制约,其公开市场融资途径未能完全打通,从外部筹集资金特别是长期资金的难度大、成本高,资产证券化的提出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全新思路。然而,即使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这次顺利“破冰”,恐怕短期之内还无法带来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大发展。具体来说,审批因素、风险因素和技术因素等现实操作因素是主要障碍。

    监管层对基础资产的要求较高,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审批难题在未来有可能继续存在。早在2012年11月,工银租赁的首只资产证券化产品就已被证监会获批,但最后未能发行,主要是因为当时没有监管规定。恒信一期租赁资产项目也被监管机构叫停。成功的例子屈指可数。原因在于,在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监管层的关注点与企业有所偏差。金融租赁公司在意的是把资产售出的同时,是否能顺利把资金拿回来用以流转,这只是整个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而监管部门更多关注的是整个产业链条中风险的控制,例如金融租赁公司把劣质资产卖给别人,买方接过去是否存在风险。由于侧重点有别,所以在以往资产证券化的尝试中,进行并不顺利。

    出表问题是从技术层面上,阻碍金融租赁公司实施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因素。被证券化的租赁资产如果顺利“出表”,才能腾挪出资金做收益更高的业务。然而,在现实中,绝大多数资产证券化项目都未能顺利出表。金融租赁公司一般不愿意把自己最为得意的优质资产拿出来做资产证券化,他们一般都是非标准金融资产,如果把好的资产拿出来,可能要影响到公司的整体质量和融资能力。如果把不好的资产拿出来,就存在一个道德风险的问题。所以有些金融租赁公司在选择资产证券化作为融资途径上采取模糊态度。

    收益和风险不匹配,市场对资产证券化产品反应冷淡决定了金融租赁公司态度谨慎。在此次交银租赁报批之前,几家金融机构发行的租赁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收益率都在5.5%到7.0%之间,不管是从融资成本和投资者角度,这一收益率确实不高。假如金融租赁公司使用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那么包装资产的难度过高,在评级和信用增级方面都要更高的成本。利率仅比贷款基准利率下浮20%,对很多公司来说吸引力有限。金融租赁公司的租金来源目前主要还是银行借款,几乎占到融资渠道的80%,如果选择短期借款,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没有银行借款方便快捷,后者不需要更加繁琐的审批手续以及时间和机会成本。而通过同业借款融资,成本也和资产证券化差不太多。

    目前,我国23家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达到769亿元,业务规模将近9000亿元,占行业总体规模超过40%,如果这次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破冰成行,对行业影响意义重大。但是从资产证券化推行进程上,还存在着很多现实问题需要解决。推进审批的逐渐市场化,加强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和促进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多元化,可能是有效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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