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存量清理处置框架初定
要求明年1月5日前上报各地存量债务余额,2016年起地方政府债券成唯一举债渠道,此办法正向基层财政部门征求意见
2014-10-17     □记者 钟源 赵婧 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日从基层财政部门获悉,国家财政部门日前初步拟定了对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的一揽子解决方案,数十万亿存量债务余额的清理处置有望进入具有可操作性的实质阶段。

    这份名为《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已于日前下发至地方财政部门。《办法》规定:截至2014年底的存量债务余额应在2015年1月5日前上报;将存量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统筹财政资金优先偿还到期债务;2016年起只能通过省级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政府债务。

    专家表示《办法》经过完善和修订,如能够真正落实到位,地方债将被关进预算的“铁笼”,彻底切断地方政府债务蔓延的后路。

    10月2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简称《意见》),被看做地方债管理的纲领性文件。该《办法》旨在贯彻《意见》精神,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甄别工作,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化解债务风险。《办法》要求地方政府和债务单位要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偿债能力等实际情况,滚动编制政府存量债务处置计划,明确偿债资金来源,合理确定分年度的债务偿还化解目标。

    在确定存量债务余额方面《办法》规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汇总甄别2014年12月31日前未清偿的债务余额,省政府财政部门于2015年1月5日前上报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后,锁定政府一般债务、专项债务及或有债务余额。              (下转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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